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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6年修订了合伙企业法,增加了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及有限合伙企业制度,从而大大地完善了我国企业组织形式体系,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市场经济实践中企业组织形式的供需矛盾。然而,该法实际上并未彻底解决这一矛盾。我国现有立法未能提供一种使投资者在享受有限责任保护的同时,使企业免予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组织形式。因此,在现有企业形式难以有效满足实际需求的情况下,我国不妨对美国有限责任企业(LLC)的制度价值加以考察。美国LLC制度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该制度综合了公司的有限责任与合伙的税收待遇于一身,是一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本文即试图对我国引入美国LLC制度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并提出立法建议。本文除引言、结论外,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投资者选择企业组织形式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这些因素大致可以分为企业内部因素与其他因素。投资者在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后作出选择何种企业组织形式的决定。第二部分介绍美国LLC制度的概念内涵及主要法律特征,通过与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的比较,从设立程序、资本制度、责任承担方式及限制、管理模式、利益分配制度、税收制度等方面,深入分析LLC的制度优势。第三部分通过考察域外引入LLC制度的适用情况,结合我国国情,分析我国对于LLC是否存在制度需求,我国应当引入LLC组织形式的原因及其在引入过程中会产生的问题,以便为下文提出过渡性制度安排做铺垫。第四部分主要根据上述分析,提出在我国引入美国LLC制度的过渡性制度安排的立法建议,从而达到在引入美国LLC制度的前提下,使该制度更加适应中国国情的实际需要,最终达到完善我国企业组织形式,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