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分权与行政主体的界定

来源 :东南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kkndbz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上世纪八十年代末,西方各主要国家在新公共管理理论的指引下相继进行了政府体制改革,这次改革以行政分权(主要是公务分权)为主要内容,政府将大量的公共管理事务分权于社会和市场,出现了许多非政府性质的公共组织,对传统意义上的行政主体范围予以了突破。目前中国的行政体制改革正方兴未艾,我们的政府也面临着西方政府的一些共同问题,严重影响了我们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和政府效能,所以我们在政府改革的过程中完全可以借鉴西方成功的改革经验,而其中的公务分权是其核心思想,也是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前提,本文在重点研究公务分权的基础上探讨了几种可行的分权改革方案,以期对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提供一些理论的参考。如同新公共管理理论在西方国家政府改革中的运用一样,我们的政府在适度放权于社会和市场之后,也会衍生出新的行政主体性质的社会组织,势必会形成行政主体多元化的局面。而这种行政主体的多元并存对我国传统的行政主体理论是一种现实的冲击,加之我国行政主体理论引入之初的先天不足,对行政主体理论的再造和重构就显得迫切和必要。 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深入考察国外行政主体制度并比较分析国内主要学者对行政主体理论重构的理论界定之后,提出了行政主体理论界定的新视角,即从新公共管理的视角建立以行政分权(主要是公务分权)为核心理念的行政主体理论制度,将行政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的带有行政主体性质的主体纳入到行政主体体系中来,力求建立一个开放的行政主体制度。
其他文献
现代行政法的价值目标是私权利与公权力的兼得。行政契约从缔结到履行的整个过程,均允许双方当事人之间平等协商、互提条件,甚至讨价还价,其实质是在“自动寻找”行政权力与公民
审判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对推动我国的司法进程具有深远的意义。但是审判独立作为制度本身不是我们所追求的目的,关键是审判独立能
马克思、恩格斯无产阶级革命思想形成与发展的过程,高度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他们在四十余年的革命与理论活动中,不断深化对资本主义历史进程和工人阶级斗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