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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几经修订逐步完善,这对于促进我国公司自身发展,吸引外资的进入,以及推动社会经济进步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公司法律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仍暴露出许多问题和不足之处。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由于受传统公司法理论的影响,将公司对外信用基础建立在公司资本之上,公司资本是公司成立基础,以及债权人利益的保障,因而坚决反对股东撤回其投资,这就导致在大股东滥用权利时,小股东无法维权。因为公司法对股东转让出资设置了重重障碍,而且股东又无法申请解散公司,故小股东无法寻求救济,阻碍了公司自身的运行,不利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已经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行使退股权以退出公司。但是与我国公司运行实际情况相比,此规定仍有许多不足之处,股东行使退股权的情形仍然有限,而且显得粗糙,又缺乏可操作性。基于这一现实需求,笔者提出了有限公司股东退股制度这一命题,并借鉴国外公司法理论及成功立法经验,从实践角度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的实际运行状态,探讨该制度的安排与实际运行状态之间的差异、形成原因及其对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股东退股制度概述。首先界定股东退股内涵,它是指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基于特定的事由,按照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收回其所持股权的价值,从而绝对地丧失其社员地位的权利。股东退股权属于自益权、固有权、单独股东权,它与股权转让、股份回购、公司减资存在区别。建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制度有其必然性和巨大价值。各个国家对此规定不尽相同,形成了禁止主义、自由主义、折中主义三种立法例。第二部分,股东退股的实体法问题。股东退股适用于公司合并与分立、公司章程变更、公司资产转让、攫取和滥用财产,剥夺股东参与公司事务的经营管理、股东个人原因、公司章程约定情形等。当然有限公司股东退股权也需受一定限制。此外需要建立存续股东与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如公司告知义务,债权人异议制度等。第三部分,股东退股的程序法问题。分为一般程序和异议股东股份回购程序。回购程序中的重点是股份价格的确定,对此主要应采用综合方法。第四部分,我国公司法规定之不足及其完善建议。我国公司对于有限公司股东退股问题规定范围过于狭窄,应予以扩大。行使程序缺乏,过于粗糙,不具有可行性,具体可以通过相应司法解释予以完善,以保护广大中小股东权益。股东退股还需与公司其他法律制度相协调,特别是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包括资本制度、治理结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