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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形态,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在法律上对企业加以界定和分类后所确定的企业形态,是企业在法律上的类别形态。企业法律形态体系,就是一国内部,由企业立法所确定的各种企业法律形态所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性的系统,具有法定性、独立性、系统性等特点。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法律形态体系基本上都是由公司、合伙、独资企业三种企业法律形态组成的。我国现有企业法律形态体系的基本特点是所有制形态与责任形态并存的“双轨制”。“双轨制”的结构形式不合理、不科学,并由此造成了我国企业制度及法律适用方面的混乱状态。同时,我国企业法律形态体系中也缺少一些市场经济需要的企业法律形态。改革、完善我国企业法律形态体系已经成为一项十分迫切的任务。我国企业法律形态体系改革与完善的方向,是以责任形式为核心标准划分企业法律形态,形成“公司—股份合作—合伙—独资”的目标模式。改革我国企业法律形态体系,就是要实现从“双轨制”到“单轨制”的转化。需要完成国有企业公司化、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化、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化、私营企业平等化等几方面的工作。完善我国企业法律形态体系,就是要根据市场经济的需要,确认股份合作制企业法律形态;扩大一人公司的投资主体范围,确认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确认有限合伙企业法律形态;允许法人充当合伙人,确认“法人合伙”的法律地位。填补我国企业法律形态体系中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