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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1611年荷兰的阿姆斯特丹建立第一个证券交易所,①证券交易在西方国家已经历了四百余年了。然而证券市场的诞生,同时也打开了潘多拉盒子,证券市场中所具有的一切贪婪、罪恶和疯狂都从盒子里溢出,泛滥于人间。我国证券市场形成于90年代初,用了十余年的时间就走完了西方国家几百年的路程。然而高速发展的同时,其不可避免的陷入不当行为泛滥的困境。而对于不当行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追究,最早也是出现在1997年的《刑法》中,而1999年制定的《证券法》也主要是从行政责任上对不当行为人进行惩处,而对于切实受到不当行为影响的广大投资者却很难得到应有的救济。投资者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阙如,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不当行为膨胀的空间,泛滥的不当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到了投资者的投资信心。现今我国证券市场的功能尚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如果其要得到高速有效的发展,则必须要有与之相匹配的法律制度供给;而法律制度的供给,需要有与之相匹配的法学理论支撑。我国证券投资者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学理论研究尚处于初创阶段,对于一些艰涩的问题还没有较好的解决办法,而且在一些基本问题上也远远没有形成合适的看法。法学理论研究上的空白或不足导致法律制度的供给始终难以令人满意或无法达到预设的目标,而由此又成为我国证券市场整体发展的桎梏。现今对于中国证券监管实践而言最有意义的同时也最富有挑战的可能是如何确立证券损害赔偿请求权制度以满足日益增加和成熟的投资者的需要,单纯地靠行政处罚和刑罚的方式来解决证券市场中不当行为的问题是远远不够的。值得庆幸的是,现在有越来越多的人注意到了对证券投资者权利进行救济的重要性,也有越来越多的人投身到这一问题的研究上来。随着研究的深入,我们相信在法律制度供给不断加强的情况下,我国<WP=3>证券市场的正常功能能进一步释放,其能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提供有力的支持。本文以“证券投资者损害赔偿请求权”为题,正是期望能在这一方面作一些探索。本文共有六章,可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本文的第一章,在该章里阐明了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及其现状,保护投资者权利的原因以及保障权利的种类,然后确立了投资者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理论基础并在讨论了该制度的理论研究状况的基础上提出了本文的研究方法以及目标。这些内容实质上是阐明了研究投资者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意义以及正本清源,廓清思想上的认识,为投资者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具体研究铺平道路。第二部分是证券投资者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体规范,包括第二章至第五章的内容。该部分为本文的核心部分。在这部分中,笔者对证券赔偿机制中的若干难点问题进行了逐一的分析与探讨,并力图提出自己对这些问题的看法或解决办法。具体来讲,第二章着重研究了证券损害赔偿请求权人的范围。在行文之初,笔者根据逻辑需要界定了证券投资者的内涵与外延,然后在这一概念之下来探究请求权人的具体范围。针对我国法律规范缺乏实际操作性的问题,在请求权人的范围确定上,笔者没有采用概括式,而用列举式具体列明了请求权人。该部分的研究为以后的研究作了实体上的准备;第三章阐明了证券投资者损害赔偿请求权原因以及请求权基础,关于证券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原因是什么的问题学术界存在争议,在考虑了现有观点的基础上,笔者对此问题进行了剖析,随后进一步阐明了请求权的规范基础;第四章是对请求权的构成条件所作的具体论述,侧重于对损害计算方式以及因果关系的描述上。在损害计算方式上,针对现有计算方式的缺陷,在尽可能的范围内,笔者对损失计算方式进一步细化。在因果关系上,笔者没有采纳流行的美国证券法10b-5规则的做法,笔者否定了信赖问题的实际可行性,进一步提出了因果关系的再认识问题;第五章则是对抗辩事由进行的介绍和罗列。第三部分则为本文第六章,本部分笔者从诉讼机制的角度阐明了投资者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救济途径。在这部分里,笔者重点论述了提<WP=4>起诉讼的基本条件以及诉讼方式。在前者中,笔者按不当行为之种类充分揭示了损害赔偿请求权中另一主体,即被请求权人,并力图保持请求权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其次在后者中,笔者针对现有的群体解决机制在证券赔偿诉讼中的缺陷,对完善我国证券赔偿诉讼方式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通观全文,本文对证券投资者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研究离问题的最终解决仍然十分遥远,不过任何认真、负责的研究总有一定的可取之处。笔者认为本文有以下一些创新之处:第一,研究的角度发生变化。本文一改传统的研究路径,即从民事责任的途径出发研究不当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从而再推导出投资者的权利保护,本文直接从投资者的角度来论述对其损害进行赔偿的理论架构。换言之,本文是从权利人的利益救济出发,而不再是对义务人责任的承担出发,从而从出发点上直接强调了权利人的权利保护;第二,不仅仅论及投资者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体保护,而且兼从程序角度出发来论述实体权利的救济机制。正当的程序机制是权利人权益实现的保障,权利人的利益保护仅仅从实体上着手是不全面的,甚至也达不到保护的目的,只有同时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