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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有效的制约和规范、强化主体责任、增强企业竞争意识和竞争能力、提高市场公开信息的质量水平,以最终实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良性稳定发展的目标,我国于2012年建立起信息披露直通车制度,证交所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由事前审核转变成事后监管。在信息披露直通车制度下,向上市公司发放问询函是主要监管方式。深交所2014年、上交所2017年分别开始在其官网的固定专栏发布问询函,要求公司进行及时回复并将公司回复函公开,这为研究问询函制度的监管效应提供了契机。目前,学术界有关问询函的研究才刚刚开始,基本上是从市场反应、审计质量、审计费用等几个角度检验问询函制度的监管效果。本文借鉴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方法和既定的结论,从盈余管理角度检验证交所年报问询函的实施效果。本文以我国2014-2018年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手工收集年报问询函数据。基于样本数据,(1)对我国收到年报问询函的上市公司和未收到年报问询函的上市公司的基本特征进行描述性统计、单变量检验和全样本检验,结果表明收到年报问询函的企业总盈余管理水平和应计盈余管理水平比未收到年报问询函的企业低,而真实盈余管理水平比未收到年报问询函的企业高;(2)考虑到我国特殊的制度背景,在不同产权性质下,与国有企业相比,年报问询函对非国有企业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更显著;(3)为了解决内生性问题,保证结果的稳健性,本文采用倾向得分匹配法(PSM)进行验证,结果显示结论仍然成立。(4)通过总结实证分析结果,就问询函制度发挥监管作用方面的局限性从完善问询函制度、增强企业信息披露责任角度提出建议,并对本文的局限性进行阐述。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从盈余管理视角验证问询函制度的监管作用,揭示企业收到年报问询函后盈余管理行为发生的变化,探究非处罚性监管方式对企业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为监管机构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一定的经验数据,以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提高资源配置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