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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民法理论中,侵权行为法的救济对象是绝对权。因为债权是相权而不在其保护范围之内。随着时间的推移,西方社会已经进入了后资本主义时代,我国也走过了改革开放以来不平凡的三十年。在这期间,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方面,债权越来越受到重视,另一方面,债权遭受的侵害也愈发严重,债权人利益受损严重。加大对债权的保护力度成为了两大法系国家共同面对的严峻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通过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比较法研究,阐述了该制度的外国立法及司法现状;通过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理论基础的探讨,解答了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可行性问题。在理论基础支撑起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基础上,分析了债权侵权行为的具体形式、构成要件、免责事由,最后回归到我国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具体情况,本文希望通过一系列的分析、阐述,为我国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提供一些积极地建议。
本文用四部分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第一部分,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一般理论。本部分先是对该制度下定义,以把握文章论述方向,紧接着阐述债权侵权行为的主要特征,然后对该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进行全面的论证。
第二部分,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比较法考察。本部分通过分析法国、德国、日本、台湾以及英美法的相关规定,阐述该制度在其本国的发展特点,达到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作出纤细背景分析的目的。
第三部分,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作出具体的制度分析。本部分先是以债权侵权行为的具体形式做铺垫,引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构成要件,最后论述了特殊免责事由。本文的核心在于此处。
第四部分,是对我国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探索,通过对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必要性阐述,说明该制度建立的重要程度;通过对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的分析,得出我国建立该制度的有益建议。
最后的结论是对全文观点的总结和提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