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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共同过失犯是否应当被承认,理论与实务界存在着重大争议,该争议的实质在于共同过失引起的致害是否应纳入共同犯罪的范畴,从而适用共同犯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归责原则。在理论纷争与立法的立场上,不同学者乃至不同国家、地区的态度迥然有别。在我国,不仅理论界以否定说为通说,立法上更是采取了否定例立法模式,司法实践中也鲜少存在定罪判例。在韩国,理论界虽仍然以否定说为通说,但韩国立法却对共同犯罪采取了空白例立法模式,并不否定共同过失犯,韩国大法院判例原则上也以行为共同说为基础,不仅承认过失共同正犯,甚至肯定过失教唆犯与过失帮助犯的成立。借鉴韩国的共同过失犯制度,提出以行为共同说为立论支持肯定说,将我国否定例立法模式修改为肯定例立法模式,正面确认共同过失犯被纳入共同犯罪范畴,适用共同犯罪的归责原则,量刑幅度设定在单独过失与共同故意之间,并将《解释》第7条认定为共同过失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