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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一种常见的疑难犯罪,我国在理论上已经积累了许多研究成果。但目前,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盗窃罪都存在着不少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盗窃罪的主观要件就是其中之一。“许霆案”这个引发了法律界激烈争论的典型案件将我们的视线再一次拉向了盗窃罪,由于此案具有很大的特殊性,所以导致我们在认定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时产生了很大的争议,而且也确实遇到了很多新问题。单从主观方面来讲,许霆主观上是否具有盗窃的故意以及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秘密性与违法性,是否认识到自己拿走的是在他人控制、支配下的他人的财物等一系列问题都是需要我们依据法理以及刑法理论来解决的。本文采用案例分析、比较分析、文献分析和传统的以逻辑推演为主特征的注释方法对盗窃罪的主观要件展开分析和研究,希望对我国盗窃罪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有所帮助。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盗窃罪犯罪故意的基本内涵。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盗窃罪主观构成要件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目的。盗窃罪犯罪故意的基本内涵又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中的认识因素即是“明知”,“明知”的内容包括对犯罪对象的认识、对行为的认识和对数额的认识。盗窃罪犯罪故意认识因素在认识程度上的要求是“会”,也就是明知自己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只要行为人认识程度上达到上面任何一种情况,便具备了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在盗窃罪犯罪故意意志因素层面上,从盗窃罪的秘密窃取行为的特殊性可知,行为人主观上是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的,意志上不存在放任,所以其只能是直接故意,即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的态度。第二部分是盗窃罪犯罪故意与犯罪目的。盗窃罪中的犯罪目的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一种超法规的主观因素,与犯罪故意二者并非是包含的关系,而是一种并列关系和相互统一的关系。第三部分是盗窃罪认识错误及法律后果。盗窃罪中的认识错误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有危害意图的事实认识错误和无危害意图的事实认识错误。不同的事实认识错误对法律后果的评价也具有重大影响,不同的认识错误形式对犯罪与否的认定也不同。第四部分是盗窃罪的主观故意与期待可能性。从许霆案中,我们可以看出期待可能性理论的运用。在司法实践中,期待可能性也应当成为影响盗窃罪在主观上定罪以及量刑的考虑因素,本部分以“许霆案”为切入点并结合自身的认识,对盗窃罪中的期待可能性问题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