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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在我国立法上一直是空白,只是散落地规定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直到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颁布,才在基本法律的高度上确立了刑事和解制度。新法规定了刑事和解的基本操作规则,但实际应用时却产生了问题,主要包括: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狭小,传统司法理念产生冲突,在侦查阶段适用受限。案例实证证明,扩大刑事和解适用范围,解决与传统司法理念的冲突已经是势在必行;同时,一定范围内扩大公安机关处理刑事和解案件的自由裁量权也是当下刑事司法理念的应有之义。因此必须对这些问题进行完善,使刑事和解更好地适用于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