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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产品责任法中,侵权法严格责任已经成为缺陷产品致损消费者寻求救济的主要途径。承担严格责任的主体应当对出售给消费者的缺陷产品造成的每一损失承担责任。但随着这一理论在实践中不断发展,新的问题不断出现。比如服务的营销人员是否承担严格责任?非生产性特许授权人是否该为它的特许经营人出售的缺陷产品承担严格责任?典型的旧货经营者只负责出售并不参与生产,他们该为产品造成的损害承担严格责任吗?本文主要讨论严格责任背景下旧货经营者的产品责任承担问题。 本文主要分为以下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历史发展和产品责任构成要件。美国产品责任法由英国普通法发展而来,经历了一个借助合同法理论解决责任承担问题到进入侵权法领域的发展过程,最终确立了缺陷产品严格责任理论。而一系列的政策目标的变化正是推动这一理论发展的主要力量。 第二部分梳理了美国产品严格责任原则背后蕴藏的政策考量。这一时期支持对缺陷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施以严格责任的公共政策主要包括企业责任、风险规避、消费者预期与公平正义等。 第三部分讲述美国司法实践中对旧货经营者严格产品责任这一问题的不同看法。美国法院对旧货经营者产品责任的分歧由来已久,本章借助各州案例探明其观点及理由。 第四部分论证为何对新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施加严格责任的政策考量不适用于旧货经营者。缺陷产品严格责任理论的确立是建立在满足第二章所述政策目标的基础上的,而对旧货经营者施加严格责任并不能满足这些目标,反而会损害旧货市场的原有秩序。 第五部分得出结论,法院应采纳《侵权法重述第三版:产品责任》的意见,区分情况处理旧货经营者的产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