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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是具有多发性和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而入户抢劫作为其中重要的一种表现形式,更是立法者和实务界着力惩处的重点对象。目前关于入户抢劫犯罪这一刑法问题,虽然存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但是学术界对于每一个相关问题仍存在不同的理论观点,而且仍有问题有待法律的界定,而如何准确认定和解决入户抢劫的相关理论问题,是遏制入户抢劫犯罪的前提和基础,不同的理解和认定会导致犯罪人承担不同的刑事法律责任,事关法律的公平、公正,事关对于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和法律意义。因此,我们应该对入户抢劫犯罪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本文正是秉承此研究目的,欲梳理入户抢劫犯罪行为之脉络,本文共分三个部分,从户的含义及入户的界定标准、入户抢劫的犯罪形态和转化型入户抢劫三个角度予以论述,与读者商榷。笔者认为,不能仅以空间物体的外在形式和名称判断其是否为法律意义上的户,户的认定应始终坚持两个特征的标准,即以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功能特征和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特征作为衡量的尺度。“入”户的方式亦是评定犯罪行为的重要因素,入户抢劫中“入”的行为方式本身具有非法侵入性。从刑事政策的角度出发,应采取严格解释的方法,强调入户与抢劫之间的牵连关系,只有入户时持有抢劫故意的(转化型入户抢劫除外)才是入户抢劫犯罪。入户抢劫的强制性手段应以发生在户内为必要,这是入户抢劫的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属性和立法价值决定的。法律不能也不应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确定犯罪的性质,入户抢劫应是抢劫罪的客观加重处罚情节。户作为特殊的犯罪场所,入户是加大处罚的条件和依据,而不能成为制约抢劫罪犯罪性质和特征的因素。也就是说,行为人进入犯罪现场是实施犯罪行为的前提,“户”是犯罪现场的一种表现形式,不能因为法律将其中的一种形式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就区别对待,其仍符合一般抢劫罪的认定原则,立法者将“入户抢劫”从众多抢劫犯罪的表现形式中提取出来作为加大量刑的依据,不是因为入户抢劫具有不同于其他抢劫犯罪行为的属性,而是体现了立法者的一种价值的裁量和取舍,一种刑事法律取向和刑法价值的追求。因此,入户抢劫犯罪的着手依然是以行为人出于强取财物的目的实施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性方法时为起点。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存在犯罪未遂,且应以行为人是否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作为区分入户抢劫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抢劫数额不能直接或者单独认定抢劫犯罪和作为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其应该与其他情节如主体、手段、对象、后果相综合,共同作为判断的依据和标准。转化型入户抢劫犯罪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入户盗窃,入户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不以先行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只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非法进入他人户内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且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即可;也不要求先行行为须达到犯罪既遂,即犯罪人实施的入户盗窃行为不管是否占有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只要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且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以犯罪论处”的情形,就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转化型入户抢劫犯罪以最终是否取得财物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