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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进入工业化阶段之后,大机器时代到来,机械工具不断增多,导致人们遇到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的概率大大增加。仅2015年,全国就发生了187781件交通事故①,有201.9万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②2011年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增加了工伤的范围,提高了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事故的概率。目前我国工伤保险保障程度不够,而且只有具有劳务关系,用人单位才为职工购买,但在人力资源流动性较大的市场现状下,社保办理手续比较繁琐,不愿为短期员工购买工伤保险,这就使部分流动职工的工伤保险存在一定的“空白期”。如果遭遇工伤,损失可能是巨大的,因此许多用人单位及劳动者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来规避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风险。而且政府在建筑、煤炭、航空等危险行业,强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那么这就为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类案件的处理增添了复杂性。如何对遭受工伤的职工进行合理的救济,而又不损害其他相关人的利益,兼顾社会经济的发展,成为侵权责任法、社会保障法与保险法共同关注的重要课题。由于该问题涉及到社会保险机构、用人单位、职工、侵权第三人、保险公司等多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解决该问题必须全面考虑,任重而道远,不是一个司法解释或一个法律条文所能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对该问题的处理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不同层级之间的规定存在冲突,以致法官做出相去较远的判决。因此研究该问题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和价值。 文章共分为五个部分。引言部分,通过一则案例引出所要研究的问题。探讨我国在处理第三人侵权责任与保险责任竞合案件时存在的问题,指出该问题研究的意义与价值。第二部分,对搜集来的我国目前的立法规定,以及全国各地各层级法院的判决案例进行实证分析,指出我国在工伤事故中多种赔偿机制竞合的制度困境:立法模糊,司法混乱。第三部分,对国外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补偿竞合的四种模式进行评析,为我国解决该问题提供参考。第四部分,指出我国适用部分补充部分兼得模式解决竞合问题的合理性。第五部分,提出部分补充部分兼得模式的制度构建:实体规则的构建,程序规则的完善。 文章按照发现问题、剖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布局。研究特色在于: 1.选题新颖,将第三人侵权赔偿、工伤保险及商业保险赔偿三者竞合问题作为研究对象,突破以往两者竞合的研究现状,不失为一大创新。 2.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收集我国相关立法与司法判例进行实证研究,对相关案例做类型化分析,指出我国处理该问题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亦是本文的一大亮点。 3.对三种赔偿进行对比分析,平衡各方利益,提出第三人侵权赔偿与保险赔偿竞合适用困境的破局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