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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我国发生首例体外人工胚胎继承案①,因为我国民法并没有制定关于体外人工胚胎的调整规则,两审法院只能根据国家政策、伦理、公民情感等各类要素,作出自认为合理合法的裁判,但是给出的裁判结果却完全不同,这引发了民法界关于体外人工胚胎的激烈讨论和社会民众的热切关注。特别是体外人工胚胎到底是“人”还是“物”,亦或是第三种存在,成为实践中大家争论的焦点和难点。但是现在由于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在我国刚刚兴起,法学理论界和实务中关于体外人工胚胎的研究都甚少,造成了裁判者在具体适用时的尴尬境地。因此,现欲通过借鉴国外法律实践和主流学说,以及我国现有的研究,结合我国国情以及生物学、伦理学、社会学等,兼顾情理和法理,希望在本文中能给体外人工胚胎一个中肯的定性,以及对一些实践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民法方面的保护。 本文将如下展开: 第一章主要分析我国立法中和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我国现阶段还没有颁布关于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专门法律,能作为参考依据的相关法规都是十几年前颁布的一些行政性规范文件,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等,还没有上升的法律层面,层级效力低,其目的也主要是为了规范医疗科研机构的公共行为,并没有在私权领域作出指导和调整。刚刚在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也仅仅涉及到对母体内胎儿的保护问题,并没有再进一步提出对体外人工胚胎的保护。法律的缺失使得裁判者在审判案件解决纠纷时陷入困境,对诸如体外人工胚胎的所有权归谁,体外人工胚胎可以被继承么,体外人工胚胎植入母体前如果夫妻双方离婚的话该怎么处置等这些问题都无法作出有法可依的裁判。 第二章通过分析研究国外三种主流学术观点:主体说(意大利、澳大利亚等国家坚持这种学说)、客体说(日本和美国的一些州坚持这种学说)和中间说(主要是法国坚持这种学说),以及我国的三种主流学术观点:限定的人说、普通物说和器官权说,笔者将体外人工胚胎的法律属性中肯地界定为具有伦理性的“物”,并说明将其界定为“伦理物”的合理性和其作为“伦理物”的主要特征。 第三章基于体外人工胚胎的法律属性是“伦理物”,笔者认为对于体外人工胚胎的民法保护应该如下:在所有权的归属上,体外人工胚胎应归属“父母”所有;体外人工胚胎的保护期间是从其受精成功开始到其植入母体结束;应该保障体外人工胚胎所有权人的权利;夫妻离婚时要优先考虑不想生育一方的权利;体外人工胚胎应该被允许继承等。以希望能够正确有序地规范体外人工胚胎的处置,构建和谐的文明社会。 结语部分是在综合上文的基础上,呼吁政府加快制定关于保护体外人工胚胎的特别法,并提出一些构想来解决体外人工胚胎之后的孕育问题,比如建议国家可以有限制的开放代孕制度,或生物学界加紧对人造子宫的研制,以期能使体外人工胚胎得到更加全面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