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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法律制度从产生到演变,到大规模的发展,经历了近二、三百年的时间。随着全球贸易的快速发展,提单所起到的作用也正在加大,关乎到国际民生的重要问题。在提单作用不断提高的同时,为调整有关于提单的法律关系,使提单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和平衡,鼓励全球经济发展和海运提单的使用和交易,方便国际物流运输,多数国家都以成文法或者判例法对海运提单进行了新的界定和标准的规范,这才促使单法律制度的完善和进一步规范。提单的流转意味着提单的流通性,提单的流转在于它在不同主体问的流动性,也就在于它的转让性,当然提单也一直被认为是可以转让的,有的国际贸易研究甚至认为,提单的实质就在于它的转让性。提单的流转性在国际贸易实务中的意义重大,不了解提单的可转让性就很难真正理解国际贸易的法律。提单流转可能产生多方面的问题。当然,提单是可以流转的,但是也不是所有的提单在什么样的条件下都可以随便转让的。只有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法律双方在所有的法律要件齐备的情况下,不违法国际货物买卖的规则等前提下,提单就可以转让了。也就是说,当完全符合法律转让的条件下,转让的提单才能真正的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达到提单转让的效果。大多数关于提单的法律性质的讨论还没形成统一的理论,但是在一些点上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一些法律问题还是有些一致的地方。例如,在物权关系中,占有权凭证说和证券凭证说的地位逐渐提高,而且有取代所有权凭证说的趋势,现在也成为两种主流学说。在债权关系中,作为一种有独立性的法律关系,提单债权关系也得到了大家的广泛认可。在国际贸易发展的过程中,随着海运逐渐成为主流的运输方式,提单的作用也不段的加强。提单不在单单像提单刚产生时候的样子,仅仅作为船公司或承运人给货主或卖方的收据。而是成为国际贸易运输中约束提单所有人或持有人相对于承运人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提单现在也成为一种船公司对货主的一种承诺,只要有人持有提单,就认为存在着给付货物的义务;或者说存在着债权债务的关系。这也是在近一个世纪的航海运输过程中产生的一种约定。在这样的发展中,提单的债权关系也是逐步发展确立的。所以说真正知道提单的法律性质,对我们关于提单流转的风险是有积极的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