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视野下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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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的主题是如何在宪政视野下推进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改革。自建国以来,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一直处于不断调整与变革的过程中,特别是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改革,打破了我国传统的财政体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分税制在限制政府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两方面仍然存在着不足之处,正是由于这些不足导致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行为的失范,致使公民权利遭到忽视、侵害和剥夺,对我国的宪政建设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并且在实践中引发了诸多问题。财政问题的产生和解决与宪政直接相关。宪政之精髓即通过对国家权力的优化配置,实现权力的重新分化和组合,以防止其被滥用或腐化,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地保障和维护公民正当权益之目的。限制政府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成为现代宪政的核心内容和最终价值追求。本着这样的认知,在宪政视野下检视、合理定位、准确把握、妥善处理并规范中国现今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便会有极大的意义。导致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不和谐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就其法律层面的原因来说,它无疑是规范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宪法基础与法律的匮乏所致。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权限与职能作出明确的界定,也缺乏协调与争议的解决机制。这种宪政上的缺失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相关的财税立法,使预算、国债、税收等法律制度,因不能彰显宪政精神而得不到健全和发展,从而会具体影响赤字、债务和财政危机等问题的解决。因此,在明确上述缺失的基础上,我们必须依法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建立充分体现宪政精神的,目标定位于事权和财力的匹配,在中央相应集中财力实现区域均衡和提高地方积极性实现地方分权之间寻求一个最佳平衡点的中央与地方适度分权的国家财权纵向配置模式,以实现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其实质就是综合考虑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二类主体的不同利益,通过“有效分权”来进行“限权”,使不同的主体各得其所,并通过具有约束力的契约,以有效地“定分止争”。由于既有分权,又有限权;既有自由,又有约束,因而其中浸润着民主与法治的精髓,体现着对“合理性”与“合法性”的追求。建立充分体现宪政精神的中央与地方适度分权的国家财权纵向配置模式是一项巨大的政治和社会工程系统,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科学定位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二是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权限,三是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和建立地方利益的表达与平衡机制。这三个方面相互依赖、相互配合,共同构成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宪政安排的基本框架。科学定位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事关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能否实现宪政化,是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宪政安排的基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中“以人为本”的重要论断,应作为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定位的考量基点,其理想状态应是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都在宪法上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的地位,二者分工合作,共同致力于居民利益的维护和保障。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权限直接影响着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宪政安排的效果甚至能否实现,是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宪政安排的核心。我国事权和财权划分主要应该注意三点:一是中央政府的事权主要是提供全国性的和具有外溢性的公共物品,地方政府主要是提供区域性的公共物品,有交叉的公共物品如果在管辖范围内由地方承担并配以中央相应的财力支持,如果超出地方政府管辖范围的则应由中央政府进行协调帮助;二是中央制定和实施稳定宏观经济的政策和目标,地方配合国家宏观政策的实施,承担部分的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三是由于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中央还需要承担维护社会公正,实现地区间和社会成员间财政公平的职责,而地方应在其管辖范围内予以一定的协助。增强中央现实宏观调控能力和建立地方利益的表达与平衡机制是我国实现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宪政安排的动态平衡机制。财政分权既要确保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又要保证地方政府获得一定的独立地位和权限。前者主要致力于维护国家统一、保持社会安定又要实现诸如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实现社会公正和合理分配等经济目标,后者主要致力于地方之间利益的平衡。这需要我们跳出传统的集权与分权的分析框架,从增强中央现实宏观调控能力和建立地方利益的表达与平衡机制两个方面,寻求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良好的财权互动保障机制。理论与经验表明,在政府权力之上有一套法律对政府权力进行规限,在法治下行有限政府,才构成宪政。缺乏明确而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国家整体利益与地方既得利益将顾此失彼,降低资源配置效率。因此,有必要在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宪政安排基本框架的基础上,构建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制度体系,寻求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法律依据,以法律作为调节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准绳,真正通过法律的全面制定和有效实施,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形成体现宪政精神的良性的“取予关系”。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尽管面临的困难重重,我们仍有必要探索出一条比较科学可行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宪政安排下制度建构的路径:宪政以宪法为前提,要求政府的一切活动都应置于宪法的调控之内。财政分权的基本内容、基本原则应以法律的方式固定下来,特别是应尽可能地在宪法的位阶上加以明确界定,并成为宪法保留的宪法制度,同时将财政立宪作为我国迈向法治国家和宪政国家的第一步重大举措,及时推进财政立宪的进程。财政关系到国家的命脉,因此对于财政支出、收入和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都应由效力较高的法律来进行规范,这是财政法定原则的内在要求。尽快制定和完善财政收支划分法,明确各级财政收支范围和管理权限,是我国实现财政法治的必然要求。为实现民主与人权保障,必须运用以法治管理为主的手段对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运行情况实施监控。当前,构建完善的财政监督法律体系,加强财政监督法律法规建设,己成为我国财政监督法制建设中极为紧迫的工作任务。综上,本文把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纳入宪政的视野,从宪政的角度对我国现行财政分权体制进行考察,探讨我国的财政分权问题,揭示财政分权与宪政之间的关系、我国财政分权改革具有的宪政化意义,探寻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宪政化改革之路是本文的目的和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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