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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人们把自由、民主和平等看作正义的,而把不自由、不民主和不平等看作不正义的时候,自由、民主和平等之作为正义规范的合法性基础何在?这是一个难以回避的本体论性质的问题,是正义研究中的元问题。然而,在这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上,国内外学者几乎无一例外地延续了西方思想史上的理论传统,把正义之为正义的合法性根据归结为德性、自然权利、天赋人权或某种技术性的分配手段,并据此审视马克思的正义思想。这是造成国内外学术界围绕马克思有无正义思想以及具有何种正义思想展开激烈争论的根源所在。实际上,在正义思想的发展史中,马克思的独特理论贡献及其正义思想的伟大之处并不体现于对正义问题的具体阐释,而是在对正义合法性根据的反思中另辟蹊径,以劳动即现实个人的对象性活动以及由此而生成的人与人、人与劳动产品的对象性关系作为言说正义的合法性前提,从而为正义奠定了坚实的本体论基石。呈现这一前提与基石,对于化解既有争议具有根本性意义。首先,通过对马克思正义思想争论的梳理,提出正义的合法性根据问题。西方学术界有关马克思正义思想的讨论由来已久,近年来引起国内学术界的关注并成为理论热点,其中的一个争议性焦点愈发清晰地集中于马克思有无正义思想以及具有或不具有何种意义上的正义思想。究其原因,所有这些争议不仅在本质上都关涉到,而且还本质性地根源于相关正义思想在本体论根基上的暗晦不明或非科学性。换言之,不论依据何种标准,目前学界有关正义问题的所有一般性争议或有关马克思正义思想的所有特殊性争议,都不能不涉及到正义之合法性根据的本体论问题,并且当代西方政治哲学正义理论的局限性以及有关马克思正义思想的所有争议,也都根源于这一本体论基础的虚弱性或非明晰性。这一点,并不因为正义事实上经常在不同意义上被使用而有任何差异,即不论人们是在何种意义上使用正义概念,都存在着它在事实上的合法性问题。因此,立足于本体论视角,从正义的合法性根据去看待各种此类争议,显然是有意义的。其次,回溯正义的多重视角及其合法性根据。回顾正义的发展史,不同时期的不同理论家曾经基于不同的视角,试图为正义奠定合法性根据。在伦理学的理论视域中,正义的合法性根据根植于德性;在政治学的理论视域中,正义的合法性根据在于天赋人权;在经济学的理论视域中,正义的合法性根据在于“得其所应得”,而“应得”的根据在学理基础上表现为社会总体福利的最大化,在策略层面上表现为依据社会总体福利最大化原则而选择的贡献性分配手段与补偿性手段的结合。当人们以德性善、自然权利、天赋人权、“得其所应得”为正义奠基时,它们作为正义的合法性基础无不是被抽象地或先验地预设出来的应然状态,正义也因此被理解为单纯的价值判断和超越非正义状态的价值取向,因而带有鲜明的历史目的论性质,同时与之相伴而生的则是贯穿于其中的事实与价值、实然与应然的二元对立的思维架构。这一种思维架构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国内外学者对马克思的评判,并引起了学术界内对马克思正义思想是否存在以及其正义思想意义的争论,因而在不同程度上赋予马克思的正义思想以历史目的论色彩。再次,深入解读马克思对正义合法性根据的科学追问。为了破解传统伦理学、政治学以及经济学对正义合法性根据的本体论奠基,马克思直接从作为国民经济学理论预设和理论前提的私有财产的批判出发,揭示了被国民经济学视作当然合理性的私有财产的本质来历——异化劳动,而异化劳动的历史前身则是劳动。正是沿着这一批判性反思理路,马克思创制了他特有的劳动概念和以劳动为基础的对象性关系理论,即劳动作为现实个人的对象性活动,生成了人与自然界(作为劳动产品的自然界)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对象性关系,并以此为正义的合法性根据做出了全新的本体论证明。然后,系统阐述马克思正义合法性根据思想的科学性。首先,马克思对劳动本质的规定并非历史目的论性质的抽象预设,也并非对作为理想状态中的劳动的应然设定,而是对劳动本质的科学揭示;其次,马克思劳动异化理论的出发点不是作为理想预设的“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而是作为现实个人的对象性活动的劳动;再次,当马克思把对象性活动和据此而生成的对象性关系作为人类历史的前提时,它同时也意味着一种社会发展阶段——原始社会,同样当马克思把共产主义作为一种超越性的社会状态时,显而易见,它的确符合人类历史的发展轨迹,也是一种社会发展到极致的必然结果。马克思对劳动本质的规定,他使用异化劳动概念并据此对异化劳动进行分析和批判,他把对象性活动和据此而生成的对象性关系作为人类历史的前提,这些科学性的界定和解释恰恰突破了历史上的思想家们总是从价值维度理解正义的目的论樊笼,可以说,马克思是致力于从科学事实的角度追寻正义的合法性根据。最后,立足于正义的合法性根据,马克思对正义问题进行多维度展开。马克思通过对异化劳动和对象性关系瓦解的历史性分析揭示了正义究竟何以成为一个尖锐的社会问题,并据此从伦理学、政治学以及经济学等多重维度展示出其独特的正义思想。首先,在伦理学视域中的正义,展开的是自由的历史性与可能性。正义的本真内涵是自由,伦理学就是关于自由和秩序的科学。马克思在伦理学层面上对正义的言说也是围绕自由问题展开的,即自由是正义的,而不自由则是非正义的,当依据对象性活动和对象性关系为自由奠定合法性根据时,马克思已经决定性地打通了自由与正义之间的理论通道,自由何为自由,正义何为正义,它们都有着共同的根据和基础,即在对象性活动中生成的对象性关系;其次,在政治学视域中的正义,展开的是资产阶级民主的虚伪性与真正的民主。正义的本真内涵是民主,是政治权利的平等,民主是正义的,而不民主则是非正义的。在马克思正义思想的根基处,民主的合法性已经不再是抽象预设的自然权利或天赋人权,而是根源于一定社会状态中的对象性活动以及由此而生成的对象性关系;再次,在经济学视域中的正义,展开的是平等与分配正义。正义的本真内涵是平等,是经济权利的平等分配,是在经济权利分配中“得其所应得”的分配正义,但是,事实上,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是多维度的:既有作为根本理念的分配正义,也有作为具体策略的分配正义,而它们共同植根于作为对象性活动的劳动和由此而生成的对象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