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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劳动教养存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缺陷地分析论证,大胆地提出了在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将长期存在和社会防卫能力较弱的现实条件下,劳动教养制度存在有其现实合理性。主张在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重构,从而兼顾防卫社会与尊重人权的时代要求。全文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独创与特色——劳动教养制度的创立。通过与国际上类似制度的横向比较,揭示出劳动教养的中国专属性。诸如保安处分、替刑制度、转处制度等类似制度调整的是刑事法律关系,与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劳动教养在法律属性上有着本质区别。劳动教养部门拥有的堪与监狱系统并驾齐驱的庞大规模,表明劳动教养在中国现实社会条件下存在巨大的生命力。第二部分:功绩与成就——劳动教养制度的功能和作用。详细论述了劳动教养制度的巨大成就。从法律文化传统影响力,经济转型期防卫社会的内在要求,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国际潮流等多个视角,进一步指出劳动教养存在的客观现实合理性。而我国犯罪概念中定量因素的存在使得劳动教养制度的存续具有理论必然性和价值合理性。第三部分:冲突与困惑——劳动教养制度的缺憾。通过分析劳动教养制度的合法性缺陷,指出现行劳动教养违背了我国宪法对公民权的保护规定,即公民的人身<WP=4>自由只有经过司法机关严格的司法程序才能被剥夺或限制的铁律。通过论证劳动教养行政权的监控和制约机制的不足,指出对劳动教养的监督范围及检察机关具体监督程序应当作出明确规定。第四部分:坚持与完善——劳动教养制度的重构。重构劳动教养制度应当注意处理好社会防卫与尊重人权、维护行政权与保护公民权、惩戒与教育(矫治)之间的关系。对劳动教养的性质定位是重构的前提和依据,把劳动教养定位于一种特殊的行政处罚,较好地解决了其合法性缺陷,使劳动教养的审批程序、执行程序、救济程序得以正当实现。对现行劳动教养适用对象的合理分层,缩小适用范围,把劳动教养的执行由限制人身自由状态转为相对自由状态,并以刑罚威慑作为劳动教养有效实施的保障,较好兼顾了社会防卫与尊重人权的需要,保证了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宪法地位。在行政法庭增设对劳动教养决定的司法裁定权及司法审查权,一方面可以借助司法力量阻止违法的劳动教养决定的执行,保障人权,另一方面也是对合法的劳动教养决定的司法强制维护。正视劳动教养的现实合理性,在继承与保持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在行政权中引入必要的司法程序作为对人权与法治的保障,还其立法本意,尝试建立新的劳动教养制度将成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