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上诉程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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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刑事诉讼法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予以明确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适用于审前阶段和审判阶段,是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被追诉人的认罪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减轻了因犯罪带来的不利社会影响。然而在这种刑事处理程序的背后,难免有制度的欠缺,如果不当使用会被用来谋取不当利益,造成效率价值得损害以及公正价值的缺失。从先行立法和司法解释来看,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后的上诉权没有明确规定,并且全国各地不同的司法机关对于这类上诉案件以及检察机关因上诉提起的抗诉的做法并不一致,理论界对于被告人保留的存废以及如何限制的问题引发了争议,因而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语境下的上诉制度的研究意义重大。本文按照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上诉问题的实证分析入手,从宏观角度加以微观案例的加以举证,对上诉程序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这些问题引入理论界观点阐述并加以学理分析,最后提出相关建议完善的写作思路,从以下四个部分论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上诉程序的相关问题。第一部分,以选取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进行宏观分析,从上诉理由的分布,一审判决的情况,检察院对此抗诉的情况及缘由,以及上诉后的裁判结果予以梳理,在此基础上对认罪认罚从宽之实施效果进行反思。第二部分,针对前文实证分析中可以得出上诉程序中存在的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身适用的困境,其中导致这种风险存在的原因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从相应的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中发现,现阶段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身存在虚假认罪的风险由于诉讼程序的简化,会使以庭审为中心流于形式;另一方面是控辩双方在调查取证能力方面的差异,律师帮助权的缺位。因此,为保障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对上诉权的合理设置就显得十分必要。第二个问题是被告人存在滥用上诉权的问题,一部分被告人为寻求量刑优惠恶意提起上诉,还有一部分被告人避免监狱服刑的目的提起上诉。这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初衷背道而驰。第三个问题是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引发的冲突问题第三部分,针对上诉问题展开的理论分析,强调合理设置上诉程序对刑事司法价值的重要性,以及合理约束被告人上诉的权利的必要性。我国学者针对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是否具有上诉权分别提出保留、剥夺、限制的观点。此外,对于检察机关以“抗诉加刑”应对被告人恶意上诉有失法理依据,且有违“上诉不加刑”等基本原理。结合上诉权理论以及若干比较法经验,应明确认罪协商之基石在于“对抗基础上的合意”,需有一系列制度安排予以保障。在完全实现审前正当程序保障、我国二审程序功能的发挥,全面保障被追诉人的上诉权。第四部分,针对上诉问题,首先增加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赋予被告人在认罪认罚之后提起上诉的权利,但在上诉权的设置上,应当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予以限制,审查被告人的上诉理由。同时规范检察机关抗诉权的行使,提高量刑建议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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