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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罪是古今中外司法活动中一种常见的犯罪。由于受历史、自然、社会等因素的影响,在我国表现尤甚,虽屡禁而不止。 本文从刑讯逼供罪的五个方面进行论述,着重阐述了它的法律特征,法条中疑难问题的理解,共同犯罪,未遂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该罪修改、完善的立法建议。 在法律特征中,从犯罪构成要件中归纳了该罪的七大特征,首次提出了具有时间先后性和行使职权合法性的特性,并论述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犯罪嫌疑人。对疑难问题的论述是本文的重点部分,提出了“伤残”一词应包含轻伤和重伤(含残)两种结果及理由;说明了“致人伤残、死亡”的主观方面应是直接故意,不包括过失;在对该罪的犯罪转化问题的论述中,提出了广义上和狭义上两种转化犯的概念、特征,肯定了刑讯逼供罪是广义上的转化犯。在共同犯罪中从主体适格和不适格两个方面列举了共犯的情形,指出了“不作为”也是该罪的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论述了身份犯与非身份犯共同犯罪的认定。本文大胆地尝试性地提出了刑讯逼供罪应当有犯罪未遂形态,该罪是行为犯,有两种未遂情形:手段行为未实施终了的未遂和手段行为实施终了、目的行为未实施终了的未遂。在立法建议中,主要从立法体例编排上,犯罪主体的完善上,犯罪对象的补充上,法定刑的设置上,转化犯的定位上,司法解释的修改上等方面提出了合理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