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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作为物质本身具有经济价值,而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其最重要的是具有不可替代的生态价值。虽然当前我国已意识到森林资源对人类的重要性,也已通过立法和制定相关政策对森林资源予以保护,但是我国森林资源现状仍不乐观。我国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形式主要表现为滥伐林木罪和盗伐林木罪。而与盗伐林木罪相比,滥伐林木罪对林木资源的破坏性更大、更持久,恢复难度也更大。因此为了保障人类生态环境的安全,促进林业更好的发展,必须对滥伐林木犯罪行为予以制止。目前我国刑法中关于滥伐林木罪的相关规定并不完善,对此本文以江西省滥伐林木罪的裁判为例,对滥伐林木罪定罪量刑方面的司法实践进行了数据化统计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滥伐林木罪定罪量刑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并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本文包括四部分内容:第一章滥伐林木罪概述。通过对滥伐林木罪的概念、犯罪构成进行分析阐述,从理论上对该罪进行整体的把握。第二章滥伐林木罪在定罪量刑方面的司法实践分析。以江西省滥伐林木罪的裁判为基准,对滥伐林木数量和刑罚措施方式采用进行统计分析。第三章滥伐林木罪在定罪量刑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江西省滥伐林木罪案件裁判结果的分析,总结滥伐林木罪在定罪量刑方面存在的问题。第四章完善滥伐林木罪定罪量刑规定的建议。主要从完善定罪量刑和处罚措施等方面提出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