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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下文简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和农村产业振兴的有效途径。这是一个动态演进的概念,有不同的发展阶段和表现形式,例如之前以农工商纵向一体化为主要内容的农业产业化就是它的一个早期发展阶段,或者说孕育阶段。当前,我国农村产业融合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出现了许多不同于农业产业化阶段的新特征和新要求。要使得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乡村振兴切实发挥推动作用,必须落实共享发展理念,保障农民主体地位,使得广大农民与其他参与者共享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过程和结果。由此看,本文可以视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与共享发展这两个研究领域的交叉研究——既是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一个重要的理论课题,又是共享发展理念在一个微观问题上的应用性研究——,尝试在交叉融合中对这两个研究领域的发展做出边际贡献。根据这一研究主旨,本文以马克思关于生产与分配关系的理论和产业融合思想为基本指导,并结合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理论、舒尔茨的改造传统农业理论、威廉姆森的交易成本理论和巴泽尔产权理论。马克思的生产与分配关系理论强调在一定社会条件下生产对分配的决定作用,同时重视分配对生产的反作用,反对脱离生产来研究分配。在这一理论指导下,本文坚持一种基于生产力视野的共享发展理念,以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发展质量为逻辑起点,将农村产业发展与利益和谐有机结合。本文依循马克思的产业融合思想深入分析了我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其一,从马克思分工思想的视角看,我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实质在于分工基础上的结合,核心要旨在于农村一二三产业之间的紧密互动、相互促进和融合发展;其二,按照马克思的工农业融合思想——包括生产力层面的融合(技术上的融合)和生产关系层面的融合(融合于资本关系)——,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带有资本主导的发展趋势。舒尔茨的改造传统农业理论表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具有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双密集”的特点,对现代生产要素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共享机制构建需要进行大量制度分析,本文选择性地借鉴了威廉姆森的交易成本理论与巴泽尔的产权理论等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特别是威廉姆森关于纵向一体化、组织创新和交易治理机制的理论,以及巴泽尔关于经济权利——法律权利二分法、产权分割——限制——保护的产权理论。在上述理论基础上,本文尝试搭建起一个二维分析框架:分析框架Ⅰ:生产与分配关系,包括两个基本要点:其一,按照马克思的生产与分配关系原理,坚持“生产力首要性”原则,跳出那种就分配谈分配的机械式共享研究的窠臼;其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共享机制构建本质上是一个生产关系范畴的问题,根本在于经济基础的重塑——从本地农民缺乏自生能力、主要依赖外部资源和主体推动发展、农民主体地位较弱的外源式发展转变为本地农民具有较强自生能力、能够与外部主体互利合作、在发展中体现主体地位的内源式发展。分析框架Ⅱ:政府与市场关系。按照政治经济学的一般原理,对属于生产关系范畴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共享问题的研究须紧密联系上层建筑,即制度环境,而政府与市场关系正是制度环境的核心。本文将从规范视角,详细研究我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共享机制构建需要何种政府与市场关系;同时,从个体选择视角研究形成这种政府与市场关系,需要何种政府治理结构与官员激励机制。基于上述二维分析框架所做的逻辑展开,将我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共享机制构建解构为三个基本目标——现代生产要素可得性、多元组织形式共生性、农民财产权利现实性。接下来,紧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用三章(第三、四、五章)对这三个基本目标进行深入地理论分析。现代生产要素的可得性,其核心要旨在于现代生产要素可得性的广泛性和公平性(第三章)。具体而言,本文将现代生产要素可得性展开为三个方面——服务流可得性、收入流可得性和人力资本可得性。现代生产要素服务流可得性体现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中的各类经营主体,尤其是广大农民能够广泛地获取现代生产要素提供的生产性服务,其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构建。现代生产要素收入流可得性指的是现代生产要素所有权及其收入流的可得性。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途径是通过建立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本地农民主导的本土性自治组织,使得资本化的现代生产要素所有权及其产生的收入流能被广大农民分享。人力资本的可得性指的是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所要求的知识、技能能够被广大农民广泛获取。提升农民人力资本可得性是提升农民自生能力、实现共享发展的基础和关键。实现现代生产要素广泛的可得性,需要政府与市场的有机结合。多元组织形式共生性(第四章)。这一机制关心的中心问题是如何在增强农民自生能力的前提条件下,引导大企业发挥对广大农民的带动作用,使多元组织形式共享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过程和结果。大企业对中小经营者的带动作用和排挤作用是同时存在的,究竟是哪种作用占主导,依赖于具体的制度环境和农民的自生能力:农民的自生能力越强、制度环境对大企业利益侵占行为的约束越有力,大企业对广大农民的带动作用就越强,排挤作用相对弱化,反之则相反。本文通过交易治理机制、利益协调机制和市场竞合机制三个方面,对这一核心观点进行了详细、反复论证。分析的基本结论是:实现多元组织形式共生性的基础在于农民自生能力的提高,包括培育适度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培养职业农民、提高农民人力资本水平,并在此基础上,大力发展各类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农民主导的本土性自治组织,进一步增强本地农民的自生能力与市场地位。实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多元组织形式共生需要政府与市场有机结合:一方面,组织共生的实质是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竞合关系,市场在共生机制构建中具有决定性作用;另一方面,政府对于扶持农户等市场竞争中的弱者、增强其自生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从而推动市场竞合关系形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农民财产权利现实性(第五章)。根据马克思的产权思想和巴泽尔的经济权利——法律权利二分法理论,同时借鉴关于权利“现实性”概念的现有研究,提出“农民财产权利现实性”的理论命题。在本文中,“现实”的财产权利反映的是能给农民带来实际的收入流和服务流,而不仅仅是法律名义上的权利。本文按照产权界定——实现——保护的逻辑链条,对我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与农民财产权利现实性建构进行了详细分析。我国农民财产权利现实性建构首先是要继续完善我国农村产权制度,其逻辑主线是通过“确权赋能”,实现农民财产权利的清晰界定和均分界定,解决集体产权“最终所有者缺位”的困难,并须扩展、细化和落实农民的财产权利(如转让权、抵押权、担保权等)。农民财产权利实现的必要环节和前提条件是农民的土地、房屋、资金等财产作为生产要素投入实际生产过程。本文指出,农民财产权利实现有两种途径——集体统一实现和农民分散实现,以及这两种产权实现方式需要依赖不同的经济组织——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产权交易平台。进一步地,本文对我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中农民财产权利保护进行了经济和法律的双重分析。前者包括三个方面:其一,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发展股份合作制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其二,通过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等组织创新,为土地产权交易建立治理机制;其三,本文构建了一个地方官商集团与本地农民的两阶段完全完美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对地方官商集团对农民的产权侵占行为进行了经济学分析。后者主要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民、包括其他经营主体的合法财产权利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接下来,笔者选取了日本、美国、荷兰在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和农业现代化过程中的经验,以及成都市道明镇“竹艺村”、湖北潜江小龙虾产业集群和安徽绩溪“聚土地”三个国内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典型案例,根据本文的分析框架和理论分析,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其进行了详细的比较分析和借鉴。分析表明,虽然发达国家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产业发展的共享性并非尽善尽美,尤其是资本主导下的农民利益保护问题并未得到完全解决。我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共享机制构建,既应当充分借鉴国内外经验,同时又不能照搬国外经验,而是必须从我国国情、农情出发,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制机制,充分发挥我国自身的制度优势,才能为共享发展理念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中的落实提供制度保障。本文得出的研究结论主要有三点:第一,我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共享机制构建的基础是增强农民自生能力、落实农民主体地位、实现内源式发展;第二,实现内源式发展的核心制度条件是政府与市场有机结合;第三,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中实现政府与市场有机结合有赖于政府治理机制的改革和完善。这三个基本结论是逻辑递进的关系:产业融合发展共享机制构建→内源式发展→政府与市场有机结合→政府职能与治理机制改革。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第一,加大对农民的服务和支持力度,增强农民自生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落实本地农民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中的主体地位;第二,继续推进农村产权确权赋能改革,消除农民的权利贫困;第三,推进农村组织创新,大力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与各类合作组织;第四,引导农业产业集群化发展,强化龙头企业对中小经营者的服务带动作用;第五,转变政府职能和治理机制,形成有利于共享发展的官员激励机制。本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研究视角创新。本文尝试将马克思的生产与分配关系原理、产权思想和产业融合思想运用于中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共享机制构建这一现实问题的分析,并将其与产业融合理论、巴泽尔的产权理论、威廉姆森的交易成本理论等西方经济学流派进行比较分析和综合运用,这种研究视角具有一定的创新性。第二,分析框架创新。本文构建了一个生产与分配、政府与市场的二维分析框架,并将其展开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共享机制构建的三个基本目标——现代生产要素可得性、多元组织形式共生性与农民财产权利现实性及其展开分析,具有较强的创新性。第三,理论观点创新。在上述分析框架的基础上,本文所得出的一些理论观点,具有一定的创新性。例如,我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共享机制构建的基础是增强本地农民自生能力、实现内源式发展的基本结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中大企业对农民的扶持带动作用不仅体现在生产性服务供给上,而且体现在治理机制的构建上;提出“农民财产权利现实性”命题,并指出我国农村产权制度的完善,不仅是一个法律层面的问题,即确权赋能,而且是一个经济层面的问题,需要进行相关的组织和制度创新、建立和完善治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