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博客著作权的立法保护

来源 :南京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bittercoffee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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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著作权的定义和特征由博客决定。博客著作权是指专属于博客作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博客著作权具有两个层次:一、博客原创作品产生的博客著作权;二、博客网页或者博客空间(由博客作者设计)产生的博客著作权。博客著作权类似网络传播权中的“向公众传播权”,也包括向公众提供作品权。博客著作权的特征具体表现为:一、博客著作权的主体身份难以确定,人身性较弱。二、博客的“点击率”就是商机,这导致博客著作权的财产性较强。   博客著作权法律要素包括博客著作权主体、博客著作权对象的载体和博客著作权获得保护所需要的条件。博客著作权主体的关系在学界仍有争议。博客著作权的对象的载体是互联网,网络特性导致博客作品被他人擅自使用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博客著作权获得保护所需条件同样包括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博客著作权是一种特殊的网络传播权利,但是与传统著作权一样具有人身和财产的双重法律属性。博客著作人身权中应加入权利管理信息权,博客著作财产权中应包括技术措施权。   立法保护博客著作权的正当性根据问题是价值问题的进一步深化。在这个问题上,我们需要从三种路径切入:一、追溯博客著作权的权利来源:博客著作权是一种由数字技术发展而催生的权利。但目前在我国博客著作权还只是一项习惯、道德权利,并不是法律权利;二、从社会需求出发,博客著作权是一种言论自由权利:社会需要是博客著作权的立法保护的前提,博客著作权的立法保护是对社会言论表达自由的保障;三、运用法律经济分析博客著作权博客著作权是一种财产权:为了防止过高的交易成本产生以及保证效益结果的发生,需要博客著作权的相关立法予以规范。   在我国,博客著作权的立法保护的现状呈现出两种特征的最差组合:复制能力强、法律保护弱。与博客著作权相关的法律规范欠缺,现有的相关法律条文只有《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只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而且出台时间早,有许多后续出现的问题无法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列》的运行效果并不理想,仍需修订和完善。我国与博客著作权立法保护相关法律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如下:一、立法缺乏对高效的维权机制的设定。二、调查取证的相关规定不合理。三、重要概念解释不清,存有疑问没有解决。   从欧盟的集体管理协会的成立和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的出台,到港台地区的著作权法修订,我们看到不同区域面对新技术带来的挑战所采取的不同措施。从域内外地区应对挑战的这些措施中,我们得到以下启示:及时修订现有法律规范,才能更好地界定著作权的范围,并通过对侵权行为的惩罚来确保博客著作权的保护;完善自主权利保护与政府引导监督相结合的机制,充分发挥全社会的力量保护著作权:建立网络付费模式,可以保证博客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实现;面对使用者的需要与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之间的矛盾,我们可以改进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以满足博客使用者,特别是商务使用者同益增多的要求。   博客著作权作为一种言论自由权利,其立法保护的指导思想是尊重《宪法》精神和促进社会和谐。博客著作权立法保护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一、保护博客作者的利益。二、保证利益平衡。三、响应博客以及博客发展的要求,适应数字技术的所带来的问题。国际创作共享协议可以解决人们在互联网时代对共享的需求和对著作权保护的矛盾冲突;而在博客作者未表示遵循创作共享协议,亦未有任何的权利保留的情况下,默示许可制度的载入或许是促进博客作品良性发展的又一法律保障。   我国博客著作权的立法保护的具体措施可以分两个部分:首先,修订现有法律规范,正确分析现有《办法》和《条例》的价值,并在此基础上完善、修订。针对《办法》不足,我们需要增加其中有关互联网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保护;正视《办法》法律效力低的问题;精确《办法》的适用范围;建立“通知与反通知”监督机制,提高维权效率;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相关义务,如“恢复内容”、“取证义务”,以平衡力量不均现象。针对《条列》的缺陷,我们要准确把握“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围,完善无线网络取证技术;结合《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完善“通知——删除"机制;借鉴欧盟有关技术措施的规定,以《条例》第二十六条为基础增订相关规定。其次,灵活使用现有法律制度,其中包括:一、正确使用合理使用制度。由于网上信息海量,我们对不同种类的网上信息应当规定不同的合理使用范围。具体范围应当从合理复制和合理传播两个方面分别设计。互联网环境下,合理复制权应适当扩张;合理传播是基于传统媒体报导目的,其范围应当适当缩小。二、谨慎设定法定许可制度。法定许可制度使利益杠杆倾向于作品的传播者,而对著作权人造成不合理的损害,设置此制度时需谨慎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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