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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治安管理制度是统治者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等手段来保障社会秩序正常运行、巩固其统治基础的一种重要方式,所以历代都设置了相应的治安管理机制。随着政权的更迭变化,传统的治安管理制度也在不断的延续与强化。但是自鸦片战争之后,一方面,清王朝统治下的中国传统社会正逐渐发生着变化:新兴事物不断涌现、社会人员流动日益频繁,中西文化也日趋融合,这些近代化因素的潜滋暗长使得包括治安管理制度在内的传统管理体制受到了新的挑战。另一方面,清政府在经历了洋务运动、戊戌变法、义和团运动和庚子事变等一系列事件后,也愈加认识到面对这样内忧外患的局面,必须进行制度上的变革才能得以自救。因此,清末十年,清政府实施了涉及政治、经济、法律、教育、军事等多个领域的制度改革,影响广泛,而清末“新政”中的法律和行政体制变革更是推动了传统治安管理制度的近代化进程,处于新旧转折点上的治安管理制度也颇具特殊性,因而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选取了清末时期,城市近代化进程较为明显且具有代表性的北京城的治安管理制度作为研究对象,从法律史的研究视角出发,以这一时期颁布的相关法规为研究基础,希望通过对相关法规制定背景的描述、法律条文的阐释以及实施效果的分析,展现出清末北京城市治安管理制度是如何向近代化转变的,并且归纳出其具有的时代特点。清末北京城市治安管理制度实际上可以划分为主客体两方面,即管理主体和管理对象。相应的,这一时期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大体上也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组织规则,如《京师内外城巡警总厅办事规则》等;另一类则是涉及交通市场秩序、矫正收容等具体管理内容的规则,如《管理人力车规则》、《内城官立东安市场管理规则》、《内城贫民教养院管理规则》等。因此本文在行文的主体结构上主要是按照“管理执行主体—管理具体内容”的逻辑进行安排的。本文的第一部分绪论主要是对前人研究成果和本文研究意义的阐述,以明确文章写作的目的。而作为主体内容的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则分别介绍了管理主体即近代警察机构的概况和管理的具体内容,其中在管理内容方面,实际涵盖的范围很广,本文则是从中选取几个更能体现近代化特征且具有现实研究意义的方面加以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将其划分为对社会公共秩序、城市无业贫民和城市顽疾“黄赌毒”治理的三个层次。第四部分在前两部分概述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清末北京城市治安管理制度所具有的特点。本文从整体上说,其逻辑结构采取的是分析——归纳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