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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虽系当事人双方之间通过达成合意而选取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但是实践中却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仲裁的内容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情况,这种情况的日益增多不断引发各种矛盾和冲突,因此,是否需要借鉴于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所发挥出的现实作用而在仲裁程序中也引入第三人制度逐渐引起了学界的讨论和关注。对于仲裁第三人问题,各国所持态度不一,我国学界也是如此。尤其在要不要构建仲裁第三人制度、是否存在构建的必要性方面更是存在着巨大的分歧,这种理论界的分歧也直接导致了实践中关于此类相关问题解决方式的混乱。本文第一部分从国内关于仲裁第三人的概念界定争议入手,对目前学界有关仲裁第三人概念的代表性理论及观点进行了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认为仲裁第三人是指与正在进行的仲裁案件的仲裁标的存在实体法上的牵连关系而加入到仲裁程序中的仲裁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此处的仲裁协议当事人是指广义上的当事人,不仅包括仲裁协议表面签字人,还包括因仲裁协议的长臂效力而涵盖的实质当事人。只有实质当事人以外符合条件的第三人才能成为仲裁第三人。第二部分提出了在我国是否应当构建仲裁第三人制度问题,文章认为,我国是存在构建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必要性的,这是实践的现实迫切需求、也是正当程序的要求和与国际立法接轨的要求,是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相对性的,且那些反对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理由也是不成立的。第三部分对容易令人产生混淆的两种制度即诉讼第三人制度和仲裁第三人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探讨了它们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具体而言,二者在设立依据、设置目的、价值追求、第三人参加程序的条件和时间方面存在共同之处,但是二者在确定主体的参照标准、权利范围以及存在领域方面的区别也是很明显的。除了诉讼第三人制度,合并仲裁制度的存在也很容易使人产生困惑,让人怀疑构建仲裁第三人制度是否是多余和没必要的。其实,合并仲裁时是存在多个仲裁程序的,而引入仲裁第三人则自始至终只有一个仲裁程序,二者虽存在某种程度上的联系,但区别亦很明显。第四部分对域外仲裁第三人的相关立法进行了考察,主要从立法模式、第三人的主体范围、第三人参与仲裁程序的情形、第三人加入仲裁程序的条件以及仲裁庭的权限五个大方面介绍了不同国家和仲裁机构的相关规定,并进行了适当的总结,意在批判的基础上通过参考借鉴,探索构建符合我国目前仲裁实际需求的仲裁第三人制度。最后,文章对我国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具体构建提出了自己的设想,并从立法模式选择、仲裁第三人的参加程序、加入仲裁后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的救济制度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