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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犯罪所侵害的法益的不是性道德、性风尚,也不属于无被害人的犯罪,从缓和的家长主义以及保护成年人自由选择的角度出看,其所侵犯的法益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的利益和成年人不愿接触淫秽物品的权利。淫秽性是指无端挑起人们的性欲和损害普通人的性的羞耻感,而非损害普通人的正常的性行为观。淫秽性的判断标准是在把握淫秽物品的实质属性的前提下,坚持整体性、客观性与关联系的判断原则,并且要采用客观的相对淫秽物品的概念说作为补充。将淫秽信息解释成淫秽物品的法律依据不存在,并且超过了解释的限度,突破了物品的本质属性——有体性,带有明显的类推痕迹,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损害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不利于保障人权,在适用范围上也存在障碍。网络裸聊的行为没有侵害法益,其传播自身不具有永久性的图画而难以认定为淫秽信息,更难以认定为物品,不属于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聚集多人裸聊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聚众淫秽罪,淫乱行为必须以身体接触为条件,将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混淆会出现网络强奸的荒谬结论。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传播是指通过播放、陈列等方式使淫秽物品让不特定或者多数人感知以及通过出借、赠送等方式散布、流传淫秽物品的行为。利用网络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方式中,上传行为是传播的一种行为方式,链接行为使得浏览者可以根据链接找到淫秽网站和淫秽信息,使得淫秽信息处于不特定或者多数人所能感知的状态,符合传播的本质,也是传播的一种行为方式,不论是直接链接还是间接链接,都应当认定为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根据现行法存在的问题,提出立法建议,取消传播淫秽物品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这种两分法的立法模式,也取消通过列举法来定义传播淫秽物品的具体行为方式,应当统一设立传播淫秽物品罪。根据淫秽信息在网上泛滥并且侵犯了与淫秽物品相同的法益这一情况,为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应当设立传播淫秽信息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相并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