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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系统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地球上所有生物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生态侵权作为环境侵权的一种,引起生态损害的发生,破坏生态系统平衡,直接危及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法律作为现代社会最重要也是最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对人们的行为模式乃至思想观念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面对岌岌可危的环境资源问题,对环境立法的考量也应该上升到生态安全的高度,把生态侵权作为环境侵权的一个重要内容,引入到现行法律制度之中。生态损害,是指自然环境中的生态要素因人类行为或产业活动被污染、破坏,使生态环境遭受不可逆转的功能性损害,破坏了生命体的生存状态和演化进程,从而导致生态系统失衡甚至物种消亡的一种事实状态。这里的“损害”所强调的是生态利益受到损害,而不是传统环境法和侵权责任法所表现的以生态损害为媒介的人的财产、人身权利遭受的损害。长期以来,“人类中心主义”思维的禁锢致使无论在环境法领域,还是侵权法领域,均忽略了生态遭受破坏这一部分的损害填补责任,这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利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的。本文以生态损害侵权责任制度研究为题,分为七个部分:导论、生态损害侵权责任概述、生态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国外的生态损害侵权责任制度、我国的生态损害侵权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的生态损害侵权制度之完善和结语。正文首先从环境伦理观的历史演变分析了“生态损害侵权”这一概念提出的背景和目的,进而对其概念做出了清楚的界定;其次将生态损害侵权作为一种新型的环境侵权类型,对其构成要件、归责原则、抗辩事由以及救济途径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并指出其与传统环境侵权相联系又相区别的地方;文章的重点放在了第四、五章,通过对我国生态损害侵权制度的现状和问题的分析研究,同时借鉴国外较为成熟的生态损害侵权责任制度的实践,从立法、问责监督以及社会救济三个角度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