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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的破产过程不仅会涉及破产程序中的优先权问题,包括职工债权、担保债权、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收债权、侵权请求权等;而且还会涉及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及购房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等问题。实践中在处理各项权利之间的顺位关系时争议较多,文章主要分析破产程序中各项权利的定性和顺位关系,以期理出明确的顺位关系。第一章具体分析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分析,定性为法定优先权的理论基础,其效力、与担保权利的关系等内容。第二章具体分析消费者的购房债权,包括对“大部分款项”范围的界定,对“不得对抗”含义的探究,以及在不同情况下消费者受保护权利范围的确定,并明确消费者的购房债权可对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等权利。第三章具体分析职工债权,内容包括职工债权优先权的理论基础,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担保权利的关系等。第四章具体分析税收债权,包括税收债权的理论基础、立法冲突、优先权定位,其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担保权的关系等内容。第五章具体分析社会保险费用的优先权定位,包含在职工债权中增加失业保险,以及社会保险费用同税收债权一样降位为普通债权等内容。第六章具体介绍侵权请求权的优先权保障,包括产生原因、性质之争、优先依据,与税收债权、社会保险费用、职工债权、担保权利的顺位关系,以及民事责任优先等内容。最后一部分是结语,明确了各项权利之间的顺位关系,除却破产费用和共益费用以破产财产随时支付外,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职工债权、侵权请求权等民事债权中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属于第一顺位,担保权利应属于第二顺位,其他财产性的民事责任处于第三顺位,税收债权、其他社会保险费用等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应属于第四顺位。上述第一顺位中再明确区分的话,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优先于职工债权和侵权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