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劳动是人们利用生产工具改造客观世界以使之适应自己主观需求的活动。人类的产生与发展都是与劳动密切相关的;没有劳动,就没有人类,更没有如今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而基于劳动而产生的劳动关系则是人类社会最基础的社会关系。由于研究角度的不同,不同学科对劳动关系做出了不同的定义。本文所要研究的是劳动法意义上之劳动关系,即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需要接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作为本文研究的起点,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之间的关系必须被明确。雇佣关系是先于劳动关系出现的劳动力与报酬的交换关系,雇佣关系发展到特定阶段出现劳动法的调整,将其中一部分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被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的雇佣关系作为劳动法的调整对象社会化为劳动关系,没有被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的雇佣关系则仍以雇佣关系的形式存在,接受民事法律的调整。“原生状态的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没有本质差别。历史证明,由于社会发展的需要,具有社会化色彩的劳动法对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雇佣关系进行调整,才使得作为劳动法调整之后的劳动法律关系与受传统民法调整之后的雇佣法律关系拥有了不同的品性。”由于各国劳动法发展历程以及法律传统与文化不同,对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称谓也不同,普通法国家和大陆法国家一版仍将本文所讨论的劳动关系称为雇佣关系(employment relationship),但是在法律中又对其作出不同于一般民事关系的特殊规定,如《瑞士债法典》中关于雇佣关系的规定实质上是对本文所讨论之劳动关系的规定。在我国,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是并列的两个概念,劳动力使用关系如果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劳动法调整,那么它就是劳动关系;如果没有被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则为雇佣关系,由民事法律调整。本文在行文中除涉及各国立法例外,劳动关系均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而言,而雇佣关系则指没有被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劳动力使用关系。本文行文从分析正确确定劳动关系范围的必要性入手。第一章从三个方面论述了合理确定劳动关系范围的必要性:其一,合理确定劳动关系范围反映了国家干预劳动关系的范围是否合理,并对国家劳动关系范围的立法模式产生影响;其二,合理确定劳动关系的范围对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其三,合理确定劳动关系的范围影响国家税收状况。在明确了合理确定劳动关系范围的必要性后,本文的第二章研究合理确定劳动关系范围的方法。第二章通过对劳动关系发展三个阶段即早期工业化时期、管理时代和制度化、成熟化劳动关系时代的劳动关系范围进行考察,采用劳动关系力量的分析方法,同时考量国家干预目标、政策等对劳动关系范围的影响,总结出劳动关系范围的发展规律,从而对我国劳动关系范围的重构提供依据。第三章分析我国劳动关系范围现状。我国当前劳动关系范围现状由于仍然受到计划经济的影响,并受到《劳动法》制定时社会状况的制约,存在劳动关系范围狭小且认定标准不科学等缺陷,已严重不适应当前扩大劳动关系范围、对劳动关系进行弹性调整的社会需求,因此对我国劳动关系范围需要重构。第四章通过对我国当前劳动关系力量以及我国劳动法调整目标的分析,重构我国劳动关系范围,即我国劳动关系范围应扩大至特殊情况之外的一切雇佣关系。在立法模式的选择上应采用法德模式,即对劳动关系范围作统一规定,同时以具体实施办法和特别立法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