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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个世纪80年代,在我国社会转型、体制转轨的背景下,法院改革迅猛发展,取得丰硕成果:审判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有了新突破,审判方式改革取得重要进展,法官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但与十六大提出的在“全社会实现公正与正义”的总体目标相比,法院系统自身推出的改革措施与司法改革的目标要求不相适应,改革的空间狭窄,动力不足,各地改革发展不平衡,一些改革措施的合法性招致质疑。 中国法院改革一直在“浅水区”徘徊不前的原因众多,但根本原因在于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从现代法治意义上看,我国实行的是一种与其它国家相比十分独特的法院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存在三个方面的弊端:一是司法权地方化;二是法院内部管理行政化;三是法官的非职业化。 司法权地方化,指的是司法权的行使因受地方政权不同程度的制约而产生的司法分裂现象。其实质是司法分裂,损害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破坏了法治的统一;其根源在于我国法院的设置以及法院的人事、财政始终归属于地方政权;其结果是导致地方保护主义。可以说,司法权地方化是当前许多地方严重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的重要原因。 法院内部管理行政化,指的是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的组织协调中仍较多的采用等级审批、首长负责的行政工作方式。具体表现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干预过多;各级法院内部管理中沿用许多行政工作方式等。对司法工作采用行政审批的管理模式,在建国后一段时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国家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这种管理模式赖以生存的社会条件发生了变化,因此,改革这种管理模式,使司法工作沿着现代民主法治的轨道发展就成为必然要求。 法官队伍非职业化,指的是把法官看作党政干部,忽略法官专业化要求,在法官配置上不适应司法的需要。基于我国法院队伍素质整体不高的事实,大力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提高法官队伍素质,有着深刻的社会意义和政治意义。 在我国现阶段,司法权威距理想模式有很远的距离,司法失权现象较普遍存在,突出表现为司法不公和执行难。只有通过法院管理体制改革,落实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该问题才能有望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