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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在经济建设取得极大成就的同时,一系列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逐渐显现出来,其中包括公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得不到满足,尤其是一些具有兜底作用的基本公共服务的短缺,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给社会的和谐发展带来了严重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中央政府逐渐加大对公共服务的投入,着力于建立健全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在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中,民族自治县政府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机关,在民族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按照中央及省级政府制定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和政策法规,自治县政府具体负责组织本地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以及对基本公共服务机构的监督;实际上,自治县政府接受了上级政府的授权,在上级政府的监督下在本地组织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这意味着在我国自上而下的政府层级管理体制之下,上级政府和自治县政府在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供给领域同时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但是,作为委托人的上级政府和作为代理人的自治县政府在利益结构方面并不一定完全一致,而且双方掌握的信息也不完全对称,因此,在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供给领域,仍然存在委托代理问题,即自治县政府有可能背离上级政府的要求,不能很好地实现上级政府在民族地区的相关政策目标。因此,本文尝试从分析上级政府与自治县政府在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中的关系入手,结合实地研究的资料,分析自治县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所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在目前的关系模式下,要确保自治县政府完成上级政府委托下来的基本公共服务职责,有两个主要条件必须具备,条件之一是自治县政府要有能力尤其是有相匹配的的财力能够提供相应的基本公共服务;条件之二是在有相应财力保障的前提下,上级政府对自治县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进行有效的监督。因此,本文在分析自治县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过程中,主要讨论当前国家对自治县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保障机制,以及上级政府对自治县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监督机制的有效性,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索改善自治县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思路。通过对我国财税体制、政府层级关系、政府间基本公共服务职责划分,以及基本公共服务监督、考核体系的分析,本文认为在目前的财税体制下,自治县政府财权有限,仅靠自身财力普遍不能支撑其所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职责,必须依靠上级政府有力的财政支持。在监督机制方面,除了少部分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建立起了比较规范的考核体系,成为上级政府监督自治县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主要渠道以外,绝大部分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仍然没有建立起专门的监督体系和考核体系,上级政府对自治县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财力保障和监督机制方面的问题导致自治县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效果均受到制约,实际上影响了上级政府在民族地区推进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的目标实现。本文在云南省L县对该县基本公共服务的实地研究也证实了上述观点。根据调研,本文发现,民族自治县政府在按照上级政策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最突出的仍然是资金问题和监督问题。资金方面,自治县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已经高度依赖于上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如果保持目前财政体制不变,财权仍然向上集中,可以预期的是自治县政府不可能成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责任主体。监督方面,自治县政府成了上级政府的代理人,对本地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全面负责,自身要监督众多的基本公共服务机构;但是上级政府对自治县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却尚未建立完善的专门的监督体系,仅依靠传统的自上而下的层级监督显得力不从心。从进一步改善民族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实现上级政府在民族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政策目标出发,本文认为目前最实际的是在保持上级政府和自治县政府关系框架不变的前提下,尽量确保自治县政府提供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的资源条件,并对自治县政府进行有效约束,以确保上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目标的实现。具体途径一是建立完善自治县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机制,二是从国家层面建立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考核体系,完善对自治县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监督机制。同时,本文对自治县政府在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中的角色本身也进行了讨论。在目前的授权体制之下,上级政府与自治县政府在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分工方面存在委托代理因素,但是上级政府与自治县政府总体上仍然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命令-服从关系;自治县政府是上级政府的代理人,同时也是上级政策的执行者,这两种角色使得自治县政府基本公共服务除了委托代理问题之外,还存在着上述两种角色并存产生的问题。首先,虽然上级政府与自治县政府在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中存在委托代理因素,但是二者总体上自上而下的命令-服从关系使得自治县政府在权、责、利配置方面处于劣势,从而更容易出现自治县政府权力配置不足的状况,比如财权、决策权与职责不匹配,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委托效率,即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此外,授权体制之下,中央政府是权力的核心和合法性的源头,自治县政府所有的权力都来自于上级政府授予,实际上它自身没有固有权力,在没有固有权力的情况下,自治县政府自身也就无法成为独立的责任主体,所有的责任最终仍然会层层向上累积,成为中央政府的责任。本文认为,如果追求一种更有效率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让自治县政府也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承担自身责任,可以对自治县政府在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中的角色进行调整。本文提出一种挑战性的思路是在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供给领域,逐步突破现行的政府层级关系模式,打破上级政府与自治县政府之间的层级命令关系,向更为均衡的协作关系转变,实现自治县政府与其他层级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协商合作,一方面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另一方面充分发挥自治县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之成为民族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