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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限制度是劳动法中十分重要的制度之一。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以来都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主,造成劳动力市场上“劳动关系长期化、劳动合同短期化”的现象普遍存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意图打破这种存在已久的格局,对劳动合同期限的相关方面做出了重大调整,扩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这将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对劳资关系造成什么样的冲击,社会给予了极大的关注。本文欲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价值目标来分析该制度的合理性,指出该制度在我国实践运行中所存在的问题,并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建言献策。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正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价值目标,并分析了我国合同制的用工过程。对该制度的价值目标采用的是主体分析法,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涉及的利益双方进行分析,得出的结论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带来双赢的结果。劳资关系的稳定,有利于社会和谐制度的构建。毋庸置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价值目标是肯定的,但该制度的立法过程一直是在争论中走过来的,鉴于此,笔者对我国合同制的用工过程过程进行了分析,详细阐述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固定工制度到市场经济下劳动合同用工的转型,得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我国立法的原因。第二部分介绍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实践中的实施现状,根据相关的调研数据得出,劳动合同短期化的现象并未得到根本解决,劳动关系也未能稳定。这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立法价值追求相差甚远。针对现实中的实施状况,对其产生的原因从企业和劳动者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根据上文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施现状的原因分析,指出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存在的缺陷。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和研究,就理论方面而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款本身技术性规定存在问题,文字表述模糊,容易产生歧义。实践中我国人口众多,劳动力供过与求的现状将长期存在,劳动者内部分层结构多元化,因此将职业稳定设定为一种普遍的目标并不合理。中小企业经营模式的特点使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该类企业实施中成了一种奢望。结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导致企业大量采用这种用工方式以减少企业用工成本的实际情况,给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结果带来了巨大的影响。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部分,也是这篇论文的实际意义所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改革开放在新的劳动关系局面下作出的正确选择,符合劳动关系调整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该部分主要针对上文中提到的该制度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仅此希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充分发挥该制度本身的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