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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跨境旅游消费纠纷呈井喷式增长,用新兴的在线调解的方式来解决此类纠纷,能够适应其特点并回避复杂的法律冲突问题,从而具有灵活、高效和低成本等显而易见的优势。本文以比较法的视野,拟对在线调解方式解决跨境旅游消费纠纷时可能涉及到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并分为如下四个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部分: 第一部分分析了作为论证基础的几个相关问题。跨境旅游消费纠纷是跨境游客在旅行过程中购买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纠纷,具有多发性、复杂性、消费者地位弱势等特点。在线调解借助网络技术手段,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具有高效率低成本的特点,能够方便快捷地解决此类纠纷,具有极大的优越性。跨境旅游消费纠纷在线调解中的双方当事人分别是跨境旅游消费纠纷中的消费者和商家,中立的在线调解员和在线调解服务的提供者是重要的参与方,整个在线调解程序的有序进行需要各方互相协调配合。 第二部分阐述了跨境旅游消费纠纷在线调解的服务提供者的准入条件与认证模式。在线调解服务提供者担当组织者与实施者的角色,为在线调解提供网络技术工具和交流平台。但实践中其组织形式具有浓厚的私人性质,运作模式过于自主化,对其进行认证的主体也不具有权威性。因此,有必要为在线调解服务提供者设定严格的准入条件,它必须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履行设立在线调解网站的手续、制定在线调解的程序规则、聘请合格的在线调解员,并由政府加以权威认证。 第三部分论述了跨境旅游消费纠纷在线调解的程序要求。在线调解程序应该具有可进入性,在线服务提供者应通过提升技术和弥合数字鸿沟来解决可进入方面的障碍。在线调解程序还应该具有公正性,通过调解员的中立性和调解服务提供者的独立性体现出来,为此,通过实行个人信息披露和严格认证可以保证在线调解员的中立性,而资金独立和有效的外部监督可以确保在线调解服务提供者的独立性。在线调解程序的保密和安全性可以通过设立保密要求和安全性标准并采取相关技术措施予以确保。只有满足了这些最低限度的程序标准,在线调解方式才能获得当事人的信任而愿意为其所采用。 第四部分对跨境旅游消费纠纷在线调解的和解协议进行了探讨。该和解协议具有在线达成、送达方便快捷等特点,通常由当事人自愿履行。毫无疑问,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且至少具有类似于合同的法律效力。在该和解协议的执行力上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实践。有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直接赋予调解所达成的和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故在当事人不自愿履行时,其效力的实现方式与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相同。如果不认为和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时,则可以采取行业自律措施或者通过公证、简易仲裁和法院确认等程序赋予其执行力以实现其效力。当然,在和解协议的效力实现中,具体方式的采用一定要充分考虑其是在线调解之结果的本质特点,否则就会减损其在跨境旅游消费纠纷解决上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