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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作为社会权的一种,对其实现国家应该负有主要的义务。本文在分析社会权具有“主观权利”和“客观价值秩序”双重属性的基础上以该理论为视角分析受教育权实现的国家义务。国家在受教育权的实现上有尊重和给付的义务,这是基于受教育权的“主观权利”性质得出的结论。同时国家还有制度性保障、程序性保障和法院适用受教育权条款保护公民受教育权等义务,这是基于受教育权的“客观价值秩序”属性得出的结论。
文章由五个方面构成:
前言,简要介绍本文的写作目的及我国在受教育权实现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章,主要通过介绍和分析受教育权的起源、其兼具社会权和自由权的权利属性及其实现方式,展示了受教育权作为宪法权利的内涵及国家在受教育权实现上应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章,主要介绍和分析社会权的“双重性质”,即社会权既是一种“主观权利”又作为一种“客观价值秩序”。从而得出受教育权也具有双重性质的结论。
第三章,在第二章的基础上从受教育权的双重性质的角度分析国家具体义务。得出受教育权作为“主观权利”,国家有尊重和给付的义务,受教育权作为一种“客观价值秩序”,国家有建立制度性保障、程序性保障和法院适用基本权利保护公民受教育权等义务的结论。
结语,指出我国在包括受教育权在内的社会权的实现上的一些特点和不足并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