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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好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问题,是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的关键。而有效供给农村公共产品,必须建立起良好的决策机制。农村税费改革前,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一直实行“自上而下”的决策机制,农村税费改革后,出现了以“自上而下”的决策机制为主体,“一事一议”制度和有农民参与的“自下而上”的决策机制并存的现象。实践中,这些决策机制都暴露出了许多问题。本文通过对我国现有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的考察,分析了现行决策机制存在的缺陷和导致这种缺陷的原因,在此基础上,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的法律构建谈了具体的看法。希望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的转变。本文的主要创新点在于,从法律的视角来评判我国当前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并用法律理念作为指导,以法律方式进行机制重构,旨在构建一个权利与义务对等、利益和责任相当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从而使法律理念深深的根植于我国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领域。全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及其决策机制的一般阐述。本部分主要介绍了公共产品、农村公共产品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的概念及其界定问题。第二部分是我国现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之检讨。首先,分析了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的现状;其次,以法治为视角,分析了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存在的主要缺陷及导致该缺陷的原因。第三部分是构建新型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的学理分析。通过对当前学界特别是与农村公共管理和农村建设相关领域的理论成果的分析,从经济学、管理学、法学三个层面,汲取了对构建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有借鉴意义的部分。第四部分是新型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的法律构建。本部分为全文的重点,也是主要创新点所在。首先,从总体上阐明构建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的思路和应注意的问题,主要包括构建决策机制的前提和基本模式;其次,具体探讨了该决策机制在法律构建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主要包括决策机制的运行载体、运行方式和决策机制运行过程中的维护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