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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是人类自进入后工业时代面临的最重要的社会问题之一。环境的破坏不仅会影响到人们的正常生活,而且会威胁人类的生存和子孙后代的健康。环境行政执法制度的实施落实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主体包括环境行政组织(其中包括环境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环境行政公务人员及政府。其归责原则是以过错推定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原则、违法责任原则、行政不当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在环境行政执法责任的分类上,环境行政组织的责任分为外部行政责任和内部行政责任,其中外部行政责任包括惩罚性的责任、补偿性的责任和纠正不法性责任,内部行政责任只包括惩罚性的责任和纠正不法性责任;环境行政机关公务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也分为外部行政责任和内部行政责任,其承担的外部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内部行政责任则包括补偿性责任和惩罚性的责任。我国的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实施以来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还存在一些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推卸责任、责任落实不到实处等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包括:观念方面的原因、环保法律方面的原因、环境保护机构设置方面的原因、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方面的原因及监督方面的原因等。针对上面存在的问题,要完善我国的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度,首先要在立法方面加以完善,以明确执法的依据,作到有法可依;其次是制度上的完善,完善环境行政执法公开明示制度、行政执法违法追究制度、评议考核制度及与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相配套的其他制度;最后就是在法律、制度完善的基础上进行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要抓好三个结合,即把执法责任制的推行与机构改革结合起来、把执法责任制考评与公务员的考核任免结合起来、把执法责任制的落实与政府领导、环保机关领导的目标责任制考核结合起来,同时要强化政府和环境执法部门的责任意识,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能力,并加强内外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