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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搜查是侦查机关为查获犯罪嫌疑人、收集犯罪证据所实施的一项重要侦查行为。它的强制处分性质,决定了滥用搜查权力会侵犯财产权、隐私权等公民基本权利,因此法治国家对搜查的发动、进行、违法搜查的法律后果等问题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定,从而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刑事搜查制度。这些法治国家的共同性规定主要集中在搜查的理由设定、对象限制、权限分配和程序规定等四个方面。 尽管我国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加强对被告人权利保障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对屡出问题的侦查程序没有什么大的改变,其中最为突出的表现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搜查几乎没有变化。从我国规定内容看,搜查制度立法过于粗疏,缺乏一些重要的搜查制度规定,最为严重的是侦查机关既当“裁判”又当“球员”,再加之搜查程序缺乏必要限制,最终反映在执法上,必然会造成搜查权力的滥用,从而极大地损害无辜公民的正当权益。从而使侦查程序变成“行政治罪程序”。因此,如何限制搜查权力滥用,也就成为中国搜查制度改革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 中国刑事搜查制度改革的宏观思路有两条最为根本的宏观思路,一是通过严格的法律规定限制搜查权,二是利用司法权来控制搜查权。以第二种思路的改革难度最大,它涉及到到整个司法体制的变革,以及由此而带来的人们司法观念的变化。可以考虑一种渐进主义的改革步骤和路数,分成三个阶段达到搜查制度建构的目标。在中国目前的法制环境下,应当首先完善四个方面的内容,即搜查的必要条件、搜查证的法定记载内容、搜查程序执行的必要限制和一些重要类型的无证搜查。 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分析了搜查的概念、意义、特点、价值和搜查制度的主要内容;第二章则从搜查的对象和理由、搜查的权限、搜查的程序三个方面考证了英、美、法、德、日五国的搜查制度,总结了这些国家在以上三个方面的共同性做法;第三章转向我国的搜查制度,分析了我国搜查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的主要问题:第四章在分析我国搜查制度改革的必要性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搜查制度改革的宏观思路,说明了当前最应当规定了四个问题,并提出十二条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