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生育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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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法律和制度构建两个方面,对生育权及死刑犯的生育权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归纳梳理。探讨了我国现有生育权制度的特点,存在的缺陷。在此基础上立足于本国的国情,联系国际社会提出的生育政策及生育立法,力求为我国社会发展的新时期提供一些创新的可借鉴的生育权制度规范。本文除了引言和结束语,共分为四章:引言部分主要说明生育权是公民与生俱来的权利,除了法律规定之外,不得以任何手段或者方式剥夺公民的生育权,即使主体在身份上存在差异,也不得以此为据来限制公民实现自己的生育权。本文以浙江省一例死刑犯及其妻子要求实现生育权的案例来引出死刑犯生育权的保护问题。第一章主要阐明了生育权及提出死刑犯是否生育权的问题,首先从“生育权”这一基础概念着手,其次来探讨我国公民现有的生育权立法保障,最后当“公民”转换成“死刑犯”这一特殊主体时,生育权的保障就成了我们追问的焦点。第二章从法理学的角度提出了保护死刑犯生育权的理论依据。首先是宪法的角度,保障死刑犯生育权是一种人权的保护;其次是婚姻法的角度,夫妻都有生育子女的权利;最后从法学界“否定”“肯定”“折中”三大观点中来论述死刑犯生育权的保障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第三章是对死刑犯生育权制度的构建提出一些合理的建议,由于死刑犯是一类特殊的群体,他们的生育权虽然不能随意剥夺,但是生育权的实现也需要相关政策与技术的限制,这就需要从立法和司法上来加强对死刑犯生育权的保障。第四章是对未来死刑犯可以实现生育权的展望,在立法完善和司法监督的前提下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从而更好更全面的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结束语部分主要是社会发展的角度看死刑犯生育权保护的问题,一方面认可死刑犯生育权的保护是时代发展的趋势,由于社会始终是不断前进的,公民在自我保护方面的意识也在不断的增强,这就决定了在今后任何侵犯合法权利的行为,公民都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这自然也包括死刑犯在内的其他特殊群体。另一方面,在认可死刑犯生育权应该得到保护的同时,怎样将这一应然权利转化为实然权利,将成为法律工作者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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