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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纯正不作为犯是不作为犯的一种。虽然实践中出现的较少,但是常常难以认定和处罚。因为不纯正不作为犯没有明确的构成要件规定,认定时缺乏明确的标准。但是,不纯正不作为犯又是在实践中客观存在的,因此必须解决其认定和处罚问题。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概述,主要阐述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概念及相关问题。第二部分为作为义务论。作为义务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作为义务的来源上。关于作为义务的来源问题主要是形式义务说与实质义务说的对立。形式义务说主张研究作为义务的形式来源,以此确定行为人有无作为义务。实质义务说则主张从实质上探讨作为义务的来源,主要是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或者是从行为人与法益的关系入手来探讨作为义务的实质来源。本文认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应当从形式和实质两方面加以把握。在对作为义务进行形式判断的基础上,应当进一步进行实质判断。这样才能准确地确定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第三部分为因果关系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也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主要是因果关系肯定说与因果关系否定说之间的争论。否定说认为,不作为不具有原因力,不纯正不作为犯中不存在因果关系。肯定说则认为,不作为本身具有原因力,不作为犯罪中存在因果关系。本文认为,不作为本身具有原因力,可以引起危害结果。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不作为是起果条件,直接引起危害结果;二是不作为是防果条件,对已经存在的因果进程不加阻止,致使危害结果发生。第四部分为等价值性论。等价值性问题起因于不纯正不作为犯与作为犯在存在结构上的差异。等价值性问题主要是确定等价值性的判断标准,对这一问题学界存在较大争论。大致可以分为主观标准说和客观标准说两类。主观标准说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为等价值性确定判断标准,客观标准说则从客观方面为等价值性确定判断标准。本文认为,并不是任何不作为都可以成立不纯正不作为犯,只有与作为具有等价值性的不作为才可以成立该罪。等价值性的判断标准应当是行为人对因果关系具有排他性地支配,完全控制了因果进程的发展,能够独立决定因果进程的进行与中断。第五部分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处罚问题。有人认为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是类推适用刑法,与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相违背。本文认为,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但是,为了彻底消除在该问题上的争论,应当在立法上加以明确规定,立法模式可以采取总则规定与分则规定相结合的模式。本文通过以上五部分的论述,期待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相关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对相关问题的解决提出若干建议,以使不纯正不作为犯理论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