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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的产权问题,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问题。已有的农地产权制度研究虽然成果丰硕,但仍存在相当缺陷。面对工业化、城镇化高速推进中出现的人地分离和农村凋敝等窘境,经济学界率先提出了农地“三权分置”的构想,旨在把承包经营权分离为承包权和经营权,提高农地的利用效率。可是“三权分置”只是农地产权配置的一个顶层设计,学术界较少从历史和现实的视角下探索目前农地“三权分置”制度运行的障碍,也未能具体地提出关于“三权分置”有效的、可操作的有效实现方式。在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国家把农村的发展置于一个更加宏大、全面的格局下,不但强调城市对农村的反哺,更加强调解锁农村的封闭状态,让市场的力量深入农村,盘活农村的资源,促进城市和农村要素的双向流动。可见“三权分置”的初衷与乡村振兴战略的内在要求不谋而合,因此,探索“三权分置”的有效实现方式就具有较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主要理论基础是制度经济学中产权和交易成本等核心概念、新古典经济学中的成本收益分析。利用这些基本理论在第二部分构建了一个“三权分置”的经济学分析框架,以此为基础分析了乡村振兴战略与农地“三权分置”的互通机制,论证了“三权分置”是振新乡村的必由之路,农地“三权分置”对乡村振新战略的促进机制。随后通过窥探我国农地产权分置的历史纵深,总结了不同时期农地产权制度的形成、演变的内在逻辑和制度绩效。在历史分析的基础上,对照农地制度的现实需求,发现要发挥“三权分置”理想的制度功效,依然存在权利本身的缺陷和制度环境的缺陷。最后在第五部分就已存在的“三权分置”缺陷提出了制定“三权分置”的基本原则和一些具体的改革对策。多样性、阶段性、同步性和兼顾效率与公平性原则旨在为“三权分置”的运行构建良好的外部制度环境;构建高效的集体经济组织、恢复集体所有权的收益权和赋予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是落实集体所有权的创新性举措;稳定承包权的目的是肯定承包权的财产属性,既要赋予其继承权,又要通过市场定价补偿承包户的退出权;坚持经营主体自主生产决策权、对经营主体的经济活动的正外部性给予适当的补偿,保障经营权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