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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在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过程中却出现了“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诸多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有的城市率先尝试组建城市市容监察队伍,对流动摊贩、市容环境卫生等问题进行整治,以达到保持城市环境整洁、维持城市秩序的目的。1997年实施的《行政处罚法》第16条首次作出了关于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国务院根据此条规定决定在北京市宣武区进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在城市管理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模式,成立了全国第一个“城管”机构,由其统一行使原来由工商、税务、环保等机关分散行使的与城市管理相关的行政处罚权。2002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至此,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实践中,各地存在较大差异。有的地方很好的贯彻国务院《决定》,设立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其作为本级政府的一个独立的职能部门,由政府直接领导,依法独立履行规定的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的地方采取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合署办公的形式,将原来承担城市管理的执法队伍进行重新整编,分别设立城市管理局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还有的地方未按照《决定》的要求,而是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设立在承担城市管理职责的部门之下,作为二级单位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并没有统一的法律、行政法规可依据,执法依据分散于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里,只有部分城市颁布实施了城市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根据《决定》的要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执法范围是6项确定内容和1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这样就有很多地方的执法部门存在执法范围过于宽泛、工作繁重等弊端。经过多年实践,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制度依然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各地对于执法部门编制的规定比较混乱,有的地方确实赋予了该部门行政编制;而有的地方将它划为事业编制,只有部门领导和部分执法人员是行政编制,其他执法人员却是事业编制。另外,由于执法力量的不足,各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都外聘了大量的城管协管人员,这些协管员的身份只是合同工,却在一线参与执法活动,还有的单独进行执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普遍存在不当执法、暴力执法等执法方式方法问题,产生了很多严重的影响,例如,损害法律威严、降低政府权威和形象、不利于社会稳定与和谐社会发展等。究其原因主要包括: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淡薄、缺乏有效的监督以及对违法行政行为处分不彻底、来源于领导层的压力、暴力抗法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存在的另一主要问题是,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缺乏监督,表现在以下几方面:权力机关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的缺位,行政监察部门监督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自我监督不到位,社会监督制度不完善等。针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本文简要介绍了对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制度的完善。主要有:提高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素质,强化我国城市管理的文明合法执法,强化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