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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法至今,行政诉讼法的发展虽然缓慢,但也倾注了很多学者的心血和努力,尤其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和人们法治意识的提高,对于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更成为备受关注的焦点。我国的行政诉讼法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践上都还存在着不足的地方,尚待完善之处还很多,这其中,行政判决更是处在了迫在眉睫的时刻。由于行政判决是对相对人权利救济的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保障途径,所以不管是出于社会公正还是法律监督,司法机关都应该依法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加以审查并作出合法有效的判决,还相对人一个说法。但是在我国行政判决的体系中,尤其是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四种否定性判决的适用上,立法和司法都出现了一些模糊难以操作之处,这对于我国法治进程的发展无疑是不利的。本文以行政诉讼中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为切入点,通过对维持判决和确认合法、有效判决的比较介绍,来阐述我国否定性判决的合理构建。同时,对域外相关的法律规定加以借鉴学习,吸收其精华为我所用,并结合我国法律发展的实践,建议废除维持判决和确认合法、有效判决,并且对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适用范围重新界定,实现行政诉讼价值观从“维权”向“控权”的转变,使我国行政裁判体系的设置更科学、更合理,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判决正当化概率,重塑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