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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商业银行存在的巨额不良资产,是我国金融业潜伏的最大隐患。1999年,我国政府借鉴国外的经验成立了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试图通过外部机构处理银行不良资产,化解潜在的金融风险。但是不良资产从国有银行剥离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只是不良资产在国有经济存放部门的改变,并未从根本上解决不良资产难题。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这一制度设计的成功,取决于资产管理公司能否通过市场化运作尽快处置不良资产,实现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的目的。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中存在哪些主要的法律问题,相关法律制度和环境对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的处置产生怎样的影响。这是本文关注的问题。 第一章是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律地位的分析。通过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模式比较分析,我们认为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独具特色。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一种特殊金融机构法人,兼具公法人和私法人特点。作为公法人,它享有一些国家给予的政策性优惠和某些特权,带有明显的政策性。作为私法人,当它履行商业性职能时,其更接近国有独资公司身份,在处置不良资产与其它民事主体进行交易时则必须严格遵守民商法律法规。笔者认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律地位的分析,是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中具体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与研究的基础。 第二、三章是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的法律问题和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后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进行的研究。通过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债权转让和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问题的分析,我们发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的处置缺乏相关法律制度的支持,资产管理公司运作中存在大量的法律障碍,不良资产的交易成本高昂,极大地影响了不良资产处置的质量和效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面临法律困境。 第四章分析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律困境的成因和出路。指出我国经济立法的固有思维模式正是造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律困境的原因。解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律困境的出路在于:应从法律上放松管制、减少行政干预、更多依靠市场自身的调节,最重要的是,必须以降低交易成本为修改相关立法的基本导向。赋予资产管理公司某些特别权利,改善司法环境。为资产管理公司成功处置不良资产,胜利完成历史使命提供必要的法律制度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