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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疆南部地区出土的怯卢文资料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反映社会日常生活的怯卢文文书,主要指鄯善国(也有少量于阗国)的官方文书、契约和公私往来的书信等;另一类是汉怯二体钱币。这批文书反映的年代大致属公元3-5世纪,它为研究古代塔里木盆地绿洲国家的社会生活提供了第一手资料。本文是对怯卢文书中人口买卖及其相关问题的一次系统整理和研究,旨在整理研究人口买卖文书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公元3-5世纪新疆南部地区的奴隶问题和社会状况。本文共分为八部分。绪论部分主要介绍了怯卢文人口买卖文书的研究价值、研究状况、本文的写作目的和要解决的问题。第一章为人口买卖文书浅析。目前新疆出土的怯卢文书经整理、发表的已有七百余件,其中与人口买卖相关的文书共十五件,这十五件文书均属鄯善国文书。它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契约类人口买卖文书;另一类则是非契约类涉及人口买卖活动的文书。笔者在本部分中对这些文书进行了介绍和梳理。第二章为怯卢文人口买卖文书研究。该部分首先研究了怯卢文人口买卖文书的契式,对契式结构的基本内容和契式结构的异同予以探讨,揭示契式结构的变化;其次研究了佉卢文人口买卖文书的套语,对记年月的套语、买卖事宜叙事句套语、签约条件和签约仪式套语、买方权益套语、违约惩罚等套语都进行了相关探讨。笔者认为该时期的契式已形成一定框架,相关套语也基本形成,但是契式内容并不完备,契式中所含各项内容的位置尚未定型。第三章是针对人口买卖合法性问题的研究。在该部分中主要探讨了人口买卖文书中的买方权益和声明、证人、署名和印信、违约罚以及国家法律对人口买卖的保障。以上研究说明人口买卖活动在当时、当地是合法行为。第四章是针对人口买卖文书中的买、卖双方所进行的研究。通过探讨,笔者发现当时的新疆南部地区,从事人口买卖的人群要么是一些有公职的人,要么是一些拥有一定财产的人,甚至还有寺院的僧人。这些人占有一定数量的社会财富,占有一定数量的人口,有的还占有一定数量的土地。他们几乎都属于当时、当地社会中的中上层阶级。第五章为被卖人研究。该部分介绍了怯卢文人口买卖文书中被卖人的基本状况,探讨了被卖人口的价格和被卖人口的来源。这一时期的人价以实物支付为主,实物种类较为多样,当然也存在以货币支付的现象。被卖人口来源大致有:灾荒中的被卖人口、逃亡人口、战争俘虏、被拐卖的人口以及主人的奴隶。在阐述了被卖人口的五种来源之后,笔者对怯卢文书中涉及到的“奴隶”一词进行了探讨:该类人群T·巴罗称之为‘’slave",王广智译为“奴隶”,而林梅村称其为“奴仆”,笔者经过慎重考虑谨慎地使用了“奴隶”一词。第六章为奴隶生存状况研究,本部分在第五章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有关奴隶问题。3-5世纪新疆南部地区的奴隶和传统意义上奴隶社会中的奴隶有一定区别,他们虽然也要在田间劳作并替主人买卖土地等,与社会有诸多矛盾,但是当时、当地有些奴隶也占有少量土地,有收养子女的权利,而且相关材料还反映出奴隶可以自赎。第七章为3-5世纪新疆南部地区社会状况研究。本文对两件奴隶脱离主人的文书进行剖析之后认为:3-5世纪新疆南部地区与东部地区制度上存在着一些差异。此外,新疆南部地区的土地制度有一定的特征,从相关怯卢文书来看,当时土地可以买卖,被卖土地面积不是很大,播种量一般都在1米里马以上,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土地都可以出卖。当时有的土地要缴税而有的则不需要缴纳,农作物品种较为多样。通过对奴隶、土地私有以及交换媒介等问题的探讨,笔者认为:该地区这一时期已进入封建社会,但是还保存了奴隶制度的残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