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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探讨当前行政体制改革中的服务型政府的内涵及其与法治政府的关系,以及如何在行政法的视角下来建设服务型政府。同时,本文还探讨了服务型政府的理论来源及其现实必要性。服务型政府的建设问题是一个国际范围内非常关注的话题,在行政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建设服务型政府对我国政府的执政理念、执政方式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这一过程中,我国理论界围绕服务型政府展开了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了较为丰硕的研究成果。总体来看,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什么是服务型政府、为什么建设服务型政府、怎样建设服务型政府三大问题,但是研究成果主要局限于政治学界和行政管理学界,而行政法学界对于服务型政府构建的研究相对来说比较薄弱,对服务型政府建设在法学领域内如何体现、如何保障的相关研究并不多。以行政法的视角来研究服务型政府,不但有助于服务型政府本身的建设,而且对行政体制改革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本人认为,服务型政府与法治政府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服务型政府与法治政府有着同样的理念支持,法治政府为服务型政府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所以,通过一定的路径,可以在法治政府建设的同时达到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目的。首先,无论是政府还是公务员都要在在行政过程中上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其次,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进政府职能改革,要求政府“有所为有所不为”,改变管制型、保姆型的治理方式,以提供公共服务作为自己的职能所在;再次,通过对行政行为的规制,使得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裁决行为符合法治政府下的服务要求;最后通过公民参与制度、公共产品供给制度、政府的问责制度的完善,让公民参与到政府的管理中,与政府进行互动,为建设服务型政府提供相应的制度上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