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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跨国公司作为当今世界发达国家进行经济侵略的主要方式之一,其争夺世界市场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增加,带来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商业贿赂,作为跨国公司抢占东道国市场的手段之一,更是在全球范围内愈演愈烈。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有着跨出国门的特殊性,学界对其实体方面的研究汗牛充栋,各国家和国际组织也相继出台法律法规进行规制,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然而,对于实践中产生的由域外管辖权而导致管辖权冲突问题,目前的研究鲜见。由于各国普遍将商业贿赂界定为犯罪并以刑法将其进行规制,本文选择主要从刑事角度对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管辖权问题进行研究。首先对跨国公司的特殊性和商业贿赂的范围进行界定,笔者希望采广义说,将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界定为跨国公司内部的任何主体对国内或国外的任何主体,为商业目的而进行的行贿和受贿行为。鉴于跨国公司是主要行贿主体,本文主要探讨的是跨国公司商业行贿行为中较为特殊与复杂的管辖问题。其次,文章探讨了对跨国公司商业贿赂行使的域外管辖权及其依据,依据主要包括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性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效果原则和单一经济体原则。这其中既包括传统依据,也包含近年来对传统依据的扩大解释和在适用过程中的新发展。再次,分析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管辖权冲突的性质,对其进行分类,探讨其产生的原因和实质,并为此提出国内和国际层面的解决建议。最后,文章对我国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寻其不足,并从立法模式、主体设置、管辖权规定以及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承担方面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