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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德治税”,乍一看此字眼,有的同志也许会提出质疑或有所顾虑和担忧.在他们看来,以德治税是对依法治税的排斥,或者说至少会冲击、削弱、淡化“依法治税”的观念。其实不然,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无论是法律的制定还是法律的执行,都会受到人的思想道德水平的影响,公民税收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与否,直接关系到依法治税的实施效果。目前,我们在治税过程中,与依法治税的强调相比,税收思想道德建设确实显得相形见绌,这无形中形成的“一手硬,一手软”的局面,导致了征纳双方的思想道德未能适应新时期税收工作需要,依法治税并没有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为此,本文特别提出一个与“依法治税”并不相悖的新观点——“以德治税”进行研究和探讨,旨在倡导我们在治税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法律和道德二者的作用,把依法治税和以德治税紧密结合起来,从而构成一个完整的治税方略,强力推进我国的税收事业向前发展。全文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首先对“德”的涵义,尤其是新时期“德”的涵义进行了介绍。为消除有的同志担心德治会导致人治,德治会削弱或排斥法治的顾虑,第二节谈了笔者对德治的理解,重点强调德治在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不会导致人治,德治与法治的相互促进关系。在了解德、以及德治的基础上,本部分最后提出了以德治税的概念。以德治税不仅要以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征纳双方的行为,要求税务人员爱岗敬业,公正执法,诚信服务,清正廉洁;要求纳税人遵循法律赋予公民的纳税和护税的责任及义务,把依法纳税作为最基本的道德看待;更重要的是要加强税收文化,税收理念建设。
第二部分是介绍以德治税的必要性。这部分的主要观点是:(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社会主义税收本质要求税收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体现社会主义道德精神;(二)依法治税和以德治税内容上相互吸引,职能上相互补充;(三)以德治税是维护市场秩序的必要手段,也是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保证,还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三部分是从制度经济学、心理学、哲学及博弈论等多种角度对以“以德治税”进行理论分析。这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其主要内容包括:(一)税制的正式约束(税收法律制度)必须与其非正式约束(税收思想道德)相容才能发挥作用;税制的非正式约束有利于减少征纳双方的交易成本;税制非正式约束有利于征纳双方行为的长期改变。(二)征纳双方个体法律、道德的心理层次差异性要求对有的人只能用法律强制手段去制裁,而对有的人道德舆论的监督就可使之守法有德;法律的外在强制力量一般只能导致人的外显行为的改变,这一改变在心理学上称之为“依从”或“遵从”,而道德这种自律性的内在制度却能使人的内隐心理发生改变,这一改变在心理学上主要包括“认同”或“内化”两个阶段。(三)人总是表现为“经济人”和“道德人”的混合物,是善和恶、理性和非理性、利己和利他的矛盾统一体,我们正是根据这种对人性的认识而作出通过法治禁恶,通过德治扬善的治国方略。(四)引进了道德因素后的征纳博弈表明:加强税收思想道德建设,可以提高偷逃税者的心理成本和与信用度、声誉等有关的道德成本,从而提高遵从率,降低征管成本,使税收工作更符合效率原则。
在对“以德治税”进行了理论分析后,本文的最后是根据我国税收思想道德缺失的原因提出以德治税的对策建议。原因:(1)社会道德水准普遍下降是税收道德缺失的社会原因;(2)缺乏健全的社会民主政治是影响税收道德的体制原因;(3)税收主体信息不对称是导致税收道德缺失的市场原因;(4)违犯法律和道德的成本较低是造成税收道德缺失的经济原因。对策建议:(1)大力加强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建设,形成税收道德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2)政府官员和税务人员的表率作用是以德治税的核心;(3)先进的税务文化建设是以德治税的根本;(4)健全民主法制,加大执法力度是以德治税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