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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学术界越来越重视对1937年以前上海银行公会的研究,但对1937—1945年的上海银行公会探讨极少。本文将该时期的上海银行公会研究分为两个阶段。但其中第一阶段,即1937至1941年12月初期,该会仍沿用委员制。人事、决策体制、吸收银行加入公会等方面发生一定变化。在战时银行制度建设方面,首先采取辅助国民政府推行抗日金融法规的策略,不断督促会员银行等遵循;同时,除沿用公会原修订的公会章程、业规外,组织修订、通过有关银行业业务制度等。如提出安定金融的建议办法,获政府财政当局批准在全国颁行。接着,上海银行公会组织会员银行遵行《非常时期安定金融办法》,并对执行该办法引起的社会各界反应做出应对,曾设法限制外汇供应,组织会员行承购救国公债,为会员行证券交割提出交涉。为同业调剂资金、限制汇划贴水、同时组织会员银行实行国民政府颁行的第二次限制提存令,组织供应辅币,应对重庆当局的管理银行法令;参与、辅助国民政府对日伪货币金融战。为维护同业利益,曾就储蓄存款准备金问题、银行业领券展期、公债延付本息、缴纳税款等,与有关方面进行磋商,解除银行业及同业组织的后顾之忧。该时期上海银行公会对沪市及国内抗日金融体制确立与巩固具有相当大的影响。 上海完全沦陷时期是指1941年12月8日太平洋战争爆发至1945年9月2日抗战结束的历史时期。在日军进占公共租界后,上海银行公会即被纳入日伪的金融控制之下。上海银行公会的内部决策体制、领导人及相关制度章程乃至该会的性质等,实际上已发生较大变化。起初上海银行公会与钱业公会以上海银钱业临时联合委员会的名义展开活动。1943年6月,上海银行公会改组为上海特别市银行业同业公会。至此,该会内部体制有委员制改为董监事制;同时在人事安排及机构设置方面,做出重大调整。另外在制度建设及吸收银行入会标准方面,与1937—1941年完全不同。与此同时,在日本驻南京及驻沪机构的策划下,汪伪政府逐步制订并通过上海银行公会推行其金融政策法规,以实施其控制该会为其服务的企图。如先后主要实行驱逐法币金融政策、《管理金融机关暂行办法》、《强化上海特别市金融机关业务纲要》等控制上海金融业的政策、措施。上海银行公会为维护金融业的运作及利益,从1941年底至1945年的近四年间,多次与日伪当局进行磋商、交涉,银行公会反对法币与中储券脱离等价的交涉活动,反对日汪金融控制的交涉、开放银行业仓库的磋商,呼吁明确银行业所隶属机关,领券合约清理,上海银行公会在缴税方面的应对在处理银行业甚至金融业与日伪当局关系,以及保护华商金融机构、维护同业利益等方面尽到自身的职责上海银行公会在维护同业利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