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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必要性是逮捕的三个条件之一,是保障逮捕能够正确适用的前提与基础。逮捕必要性要件适用正确与否与逮捕质量的高低,对被逮捕人的人权保障密切相关。目前,逮捕必要性审查形同虚设是导致我国现阶段逮捕率居高不下,捕后轻刑化严重的原因之一。本文拟通过对重庆市T县的逮捕必要性证明适用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析逮捕必要性证明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以期能降低逮捕的适用率,更好的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逮捕必要性是指对满足证据条件与刑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在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时才应逮捕。由于逮捕是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适用不当极容易对被逮捕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侵害,应当充分发挥逮捕必要性的作用。实践中逮捕必要性的适用情况并不理想,逮捕必要性审查流于形式,导致了逮捕率居高不下。通过对T县近三年检察院的逮捕数据、提请批准逮捕案件的判决情况、以及调查问卷的数据进行分析,发现T县逮捕率一直较高,无逮捕必要不捕案件占不捕案件的比例较低,捕后判处轻刑情况突出,办案人员一直忽视逮捕必要性要件并且容易受到其他因素影响。调查还发现,案件达成刑事和解后通常会以无逮捕必要性不批准逮捕,但是实践中对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刑事和解的比例还很低。逮捕必要性证明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的主要原因:一是仍有很多公检法办案人员及社会公众对逮捕的功能存在错误认识。二是公安机关与检察院的考评机制不科学。三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存在自身的弊端,没有发挥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替代作用。四是检察机关逮捕必要性审查存在问题。五是案件以无逮捕必要不捕后缺乏后续监管措施。基于对逮捕必要性存在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提出以下完善对策:第一,应当改变传统的错误观念,统一公检法对于逮捕必要性的认识。第二,改进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现有的考评机制,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考核办法。第三,从立法上完善取保候审的规定,使取保候审发挥应有的作用。第四,建立逮捕必要性双向说理制度。第五,对于部分轻罪刑事案件,在提请批准逮捕之前深化刑事和解。第六,健全案件以无逮捕必要不捕后的跟踪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