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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将宅基地使用权确立为一项用益物权,但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强烈的社会保障性与福利性,农村居民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仅能够通过建造农房及相关附属设施的方式对宅基地进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其权能范围狭窄,收益权能被完全忽视·;另一方面,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严重受限,宅基地和农房作为沉睡资产被闲置一旁。在宅基地试点改革中,具有私权属性的宅基地使用权容易受到侵害,却又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这些原因最终导致了宅基地使用权收益权能无法实现。不可否认,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在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对于保障农民的生存权,维护国家政治经济制度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改革开放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之后,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对于宅基地使用权制度造成巨大冲击,农村居民进城务工,导致大量农村宅基地和农房闲置,造成资源冗余。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的创设具有身份性、无偿性,其价值追求是公平分配与福利保障,从而抹杀了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私权所具有的财产属性。本文经过研究认为,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未健全之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不能完全开禁,但也不能固守现状,应在坚持乡村振兴战略的前提下,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构建宅基地使用权收益权能的实现机制。具体而言,首先应当扩大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范围,由法律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收益权能和一定的处分权能。其次,以宅基地“三权分置”为切入点,在维持宅基地原有的“两权分离”权利逻辑不变的前提下,引入宅基地法定租赁权,通过“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法定租赁权”的权利配置,实现宅基地使用权的适度流转。宅基地使用权人将农房对外转让或银行实现抵押权时,受让主体获得农房所有权与宅基地法定租赁权并支付相应土地租金,非本集体成员也可通过继承或者赠与取得农房所有权,当然相应地获得宅基地法定租赁权;对内转让时,本集体成员获得完整的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房所有权,此时无须宅基地法定租赁权介入。通过宅基地法定租赁权的设定,可以避免相关法律规定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限制,并将宅基地使用权进行一定的处分,如抵押融资和农房入股合作经营,实现宅基地使用权收益权能,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最后,在构建宅基地使用权收益权能实现机制过程中,还应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如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建立合理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分配制度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